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ID:36707690

大小:75.68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14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_第1页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_第2页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_第3页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_第4页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7〕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蔡甸、江夏、东西湖

2、、汉南、黄陂和新洲区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暂实行区级统筹。  第三条 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三)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和社区居委会配合经办有关业务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街道和社区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要与居民医保的实际工作量相适应。  各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地税、编制、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残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参保登记缴费  第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

4、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第六条 参保登记业务工作实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经办。各类在校中小学学生参保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登记。  第七条 居民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低保证和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第八条 居民医保费实行地税征收。参保居民

5、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参保登记的信息上报、审核与确认等业务实行网上办理,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与公安、民政、卫生和残联等单位和部门实现计算机网络联通,并延伸到街道和社区。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主要由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基金利息构成。  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

6、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420元。  第十二条 政府补助和家庭(个人)缴费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7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其他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7、 上述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家庭(个人)不缴费。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补贴,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第四章 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 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的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

8、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100元及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