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本科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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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导论第一节保险的缘起保险: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利用人类的利己心,达到共济的目的。”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危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客观性:就社会整体而言不确定性: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理由:能实现目的性活动与灾后补偿的有机统一1﹒避免危险:2﹒预防危险:3﹒转移风险4﹒自留风险:建立自有后备基金(如储蓄、公积金)以应对突发性损失缺陷:财力有限;资金闲置,且影响生产与生活。5﹒寻求社会救助缺陷: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如:合伙

2、、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三、风险社会化分担可行(1)客观性与不确定性:社会成员皆有遭受不测危险的可能;但实际遭受不测损害的,总是社会中的少数成员,分担损失者总是社会上遭受同类危险的多数。(2)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不确定,但在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发生几率一般较为稳定、可以预测。这为保险概率的计算提供了数理统计基础。第二节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保险:一种危险的社会化分担

3、机制。(1)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2)亦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二、基本特征1.以特定危险为对象(可保危险)保险对危险则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选择性。原因: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必然;避免诱发道德危险。道德危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1)危险必须具有纯粹性。危险:纯粹性危险、投机性危险。前者: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火灾危险;后者: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获利的可能,如股市风险。(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a,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肯定要发生的危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在外。判断:

4、主观上的不确定性,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时间节点,以投保人为视角,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加以判断。b,也意味着:危险的发生、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并非投保人故意行为所致,是由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因素偶然引发。(3)危险的发生应具有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危险、发生概率极低的危险不应列入保险;(4)危险的发生应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危险应排除在外,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不知危险已发生者,仍有保险的可能。这涉及到追朔保险问题追朔保险: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个时点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法定追溯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5、。约定追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多用于海上保险合同。追溯保险的立法例:其一,主观主义,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或不曾发生为准,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大多数国家)其二,客观主义,即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只要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已经确定,保险合同即为无效。意大利《民法典》:如果风险从未存在或在契约缔结前已不再存在,则契约无效。《保险法》:仅对约定追朔保险作了规定。(13、14条)《海商法》:采主观主义。保险人欲免责,需就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5)危险的程度、

6、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这是确定保险人的责任所必须。保险要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确定损失率。没有规律性、难以测定的危险(如罢工、地震),保险公司一般拒保。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同质性。2、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保险业发展的原动力)体现:(1)财产保险:支付金钱、提供实物或恢复原状等。(2)人身保险:参照损害填补原则,运用定值保险的办法,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赔偿的金额。理由:人的生命与健康在性质上难以失而复得,更无法在事故发生后用金钱标准加以衡量。樊启荣:定值保险不准确;应称“定额性保险合同”。★损害填补原则:在补偿性保险中,赔偿的限度不能超过损失的限度。即:有损害方能有填补;损害

7、有多大,填补就多大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诱发道德危险。★链接1: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给付保险金的目的)(财产险)赔偿责任←→(人身险)给付保险金义务★链接二:人身保险是否适用绝对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立法:补偿性保险与财产保险等同,健康险也被排除在补偿性保险之外。健康险: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能否超过实际支出?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可否拒赔?3、协力分担与共同集资协力分担:即危险分担的社会性;保险最核心的本质。内涵:在社会最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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