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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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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官形象与司法权威 在生活中,法律的权威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实现,只有这种活生生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力和权威,因此司法权威直接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司法的核心是审判。法官代表国家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居中裁判,对各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是非曲直给予一个最后的裁决,目的就是通过一个能够说服诉讼当事人并能够对社会产生公信力的裁判,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即运用权威的司法活动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但是,目前我国司法还缺少必要的权威,这种现象的背后隐含着法律的社会地位及其作用力的虚化。法院和法官公信力的下降,必然动摇社
2、会正义的根基,对于一个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而言,必将给宏伟目标的实现带来障碍。因此,在今年召开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法官作为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一言一行都将对司法权威的树立产生影响,所以,树立公正、文明、权威的形象是法官彰显司法公正、传递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 一、表征与内涵:司法权威的理论解读 (一)司法权威的概念和涵义 司法权威是指在社会系统内以司法权为依托,以纠纷解决机制为核心的保障和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有关价值、
3、制度、机构、角色等构成的一个系统在动态活动和静态昭示两方面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支配力以及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公信力。[1]11 司法权威具有状态、结构和要素三个层面的含义。作为一种状态,司法权威是在人们心中享有崇高威望的法院及法官的司法活动和裁判结果,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任、尊重和自愿服从,即使人们对裁判结果并不满意,也往往会自觉履行而不是去挑战司法的权威。因此,司法权威是一种高效而理想的司法状态;作为结构意义上的司法权威,主要是指司法机关拥有的司法权中,包含一种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权力必须尊重的权威力量——司法
4、审查权,是一种权威型的司法结构;司法权威第三层含义就是指法官在知识和人格方面所具有的令人尊重、信任与敬仰的素质与品格,在公众心中具有公正、文明、权威的形象,这是司法权威必不可少的要素。 (二)法官形象对树立司法权威的作用 如前所述,法官形象是司法权威的内在含义之一,所以其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是司法权威生成的基础,但是权威型的司法结构需要通过法官才能实现,如果法官不具备司法权威所需要的形象,权威型司法结构的功能不仅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反而可能损害人们对司法机关寄予的信任和尊重,久而久之还可能
5、危及到司法权本身,司法权威的状态也就难以形成。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2]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其司法能力水平和司法行为规范化程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所以,法官是否具有另人信服的威望直接影响司法是否具有权威。 二、现状与成因: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 (一)司法权威缺失的表现11 我国的法院每年都要审结数以百万件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有效地制裁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但是,法院的司法权威并没有随着众
6、多裁判的生效而得以升华。相反,“信任危机”普遍存在,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社会满意度不高,具体表现为: 1.纠纷当事人厌诉情绪严重。纠纷的解决有多种途径,其中司法解决在理论上最具权威。但是在现实中,不少纠纷的当事人诉诸司法解决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诉讼是其解决纠纷、维护权利的最后选择,甚至有些人忍气吞声,干脆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此不正常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对司法的信心不足。诉讼结果的不可预测、诉讼周期过长、对裁判结果执行的恐惧,甚至是对“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忧虑,都会消减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 2.诉讼当事人对司法不信
7、任,涉诉信访问题严重。当事人对司法不信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对司法普遍怀疑甚至不满。“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官司才进门,双方都托人”等民间顺口溜,反映出普通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不信服,从而导致对于法院的裁判自觉履行率很低。近年来,由于对生效判决不满而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北京市政法系统涉诉信访的问题中,与法院有关的就占到74.7%。虽然从审查结果来看,在这些信访的案件中,真正属于判决有错误的只是极少数,但是这些统计数字还是反映了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 3.执行难的情况相当普遍。对于法院的裁
8、判结果,义务人自觉履行的比例非常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为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最后希望,但是法院强制执行通常都是困难重重,阻力很大,这最终使法院判决成为不能兑现的“法律白条”。[3]11 4.法院和法官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声望不高。西方有位哲人说过:“如果法律是法治王国的国王,那么法院就是该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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