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澳门特区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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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第二十四卷,總第九十一期,2011No.1,99—11299完善澳門特區賠償制度研究趙琳琳*與普通的民事賠償不同,國家賠償不僅是一種基於公權力違法行為而產生的責任,也是一種因公權力行使中潛在危險性所引起的風險責任,或者是對合法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後果的一種公平補救責任。對於澳門來說,這一賠償體現為特區賠償。不過,澳門目前尚無統一、完整的特區賠償制度,相關規定散見於第28/91/M號法令《公共管理行為民事責任法》、《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司法官通則》等法律規範中,且有關條文設計簡單,難以適應社會

2、發展的趨勢和需要,特區政府也曾在施政報告中提及完善特區賠償制度,應藉此加以整合、修訂。一、澳門特區賠償的歸責原則“在法律規範原理上,使遭受損害之權益,與促使損害發出之原因者結合,將損害因而轉嫁由原因者承擔之法律價值判斷因素,即為1`歸責´意義之核心。”歸責原則是賠償制度的關鍵性問題,也是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直接影響到賠償範圍的大小,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深遠的實踐影響。對此,澳門特區採取的是多元化的歸責體系。(一)違法責任原則關於行政賠償,《公共管理行為民事責任法》第2條規定:“行政當局及其他公法人,對其

3、機關或行政人員在履行職務中以及因履行職務而作出過錯之不法行為,應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刑事司法賠償則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典》中,與之略有不同,但兩者均包含違法的要素。*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1.邱聰智:《龐德民事歸責理論之評介》,載《台大法學論叢》第11卷第2期,第277頁。1001.過錯《公共管理行為民事責任法》第2條在“不法行為”前還加上了“過錯”的條件。根據評價標準的不同,過錯一般可分為主觀過錯和客觀過錯。主觀過錯原則在具體責任的確定上具有彈性,雖然體現了對個人自由意志和尊嚴的尊重

4、,但由於人們很難把握實施侵權行為時的主觀狀態,導致受害人舉證比較困難,因此存在著難以全面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至於客觀過錯,其代表是法國的公務過錯說。行政法院不採取一個抽象的標準判斷公務過錯,而是在正當行為標準的指引下,根據具體的情況認定行政主體是否存在過錯,因此公務過2錯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公務過錯通常包括濫用職權、不執行職務、3公務實施不良、公務實施遲延等。《公共管理行為民事責任法》第4條指出:過錯之審查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即“在無其他法定標準之情況下,過錯須按每一具體情況以對善良家父之注意要

5、求予以認定”。從其表述來看,應屬於客觀過錯歸責的範疇。2.不法行為瑞士被認為是最早採用違法歸責原則的國家。土耳其、列支敦士登、烏克蘭、西班牙、斯洛文尼亞、葡萄牙等國也在憲法或類似法律4文件中規定了以職務行為違法作為提出國家賠償的前提。違法責任原則克服了過錯責任原則的不確定性,強調了國家機關行為的合法性,易操作,但往往導致賠償範圍過小。《公共管理行為民事責任法》第7條解釋了“不法性”的含義:“一、為本法規之效力,不法性是指違反他人權利或違反保障他人利益之法律規定。二、違反法律和規章規定或違反一般適用原則之法律

6、行為,以及違反上述規定和原則或違反應被考慮之技術性和常識性規則之事實行為亦被視為不法。”澳門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第一章第2條則特別規定了行政違法行為的概念,認為“行政上之違法行為是指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預防性規定之不法事實”。可見,《行2.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724頁。3.朱新力主編:《行政法律責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0頁。4.劉靜侖:《比較國家賠償法》,群眾出版社,2001年,第120頁。101政上之違法行

7、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對於違法行為的界定要窄於《公共管理行為民事責任法》。3.違法或不合理對於刑事訴訟活動引起的賠償,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作出了單獨規定,該法典第四卷第二編第五章“因違法或不合理之剝奪自由之損害賠償”第209條規定:“一、曾受明顯違法之拘留或羈押之人,就被剝奪自由而受之損害,得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賠償。二、受羈押之人所受之羈押雖非違法,但因在審查羈押所取決之事實上之前提時存有明顯錯誤而使羈押顯得不合理,且受羈押之人因被剝奪自由而遭受不正常及特別嚴重之損害時,上款之規定,亦適用之。三、如該錯誤是

8、同時因受羈押之人之故意或過失而促成者,則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之所以刑事司法賠償採取了不同於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刑事訴訟活動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等重大權利,賠償時不應僅僅考慮是否存在違法情形,不合理羈押也屬於賠償之列。(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賠償責任是現代行政的產物,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造成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難以徹底實現賠償的立法本意,因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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