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业务团队理论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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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解决中心>刑事业务团队2016年10月20日|第4号刑事业务团队理论研讨【研讨要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司法价值以及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注意事项【研讨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打破了长久以来“一捕了之,一押到底”的传统司法理念和实践困局,对于防止超期羁押和不正当关押,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司法价值首先,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

2、、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在我国逮捕即伴随着羁押,羁押是逮捕的一种应然状态。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应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错误逮捕的情形,可以及时纠正。羁押是一个过程,是否有羁押之必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当被羁押对象无社会危害性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时,便无必要继续羁押,应当及时解除羁押,这样将有助于避免一押到底,频繁延长甚至是超期羁押等不当羁押现象的产生。其次,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和资源。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羁押制度,羁押附随于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乃至死刑复核程序,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加之我国司法机关及其

3、工作人员受传统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观念,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以及为了规避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后其不到案或者重新违法犯罪而可能承担的责任等思想的影响,导致实践中出现“构罪即捕”、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不分、一押到底、看守所羁押率居高不下、人满为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将大大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并倒逼司法机关转侦查理念,提高侦查水平。德衡律师集团客户通讯▪刑事业务团队第4号第1/3页最后,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羁押可不羁押的尽量不予羁押。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羁押量,对于被释放或者变更强

4、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及其亲属会感激国家和司法机关,减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检察机关执法的理性、平和、文明;同时,也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交叉感染,减少他们将来重新违法犯罪的几率。注意事项认真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一般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表现形式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5、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一步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精准把握申请条件,找准申请时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因此,建议辩护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在逮捕一个月之后进行,以防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不予立案。司法实践中,在审查起诉和审判

6、阶段(一审和二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律师占据绝大多数,此时材料控辩双方均以研读完毕,案件情节、证据较为稳定,此时提出,接受并探讨的几率相对较高,建议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相对侦查阶段来讲也多一些。及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相关手续辩护人原则上系向办案机关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局)提交书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市、区、县等基层检察院尚未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是由监所检察处(科)负责该项业务。鉴于此,辩护律师可以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相关手续递交至驻所检察官。如果担心驻所检察官不予接受或不予办理,还可以将上述材料递交至案管

7、中心、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以防万无一失。其中提交的手续主要有: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或法律援助公函、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宜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一般表现为身体严重疾病等方面的病历)可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附件一并递交。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告知作为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尽量争取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更为详尽的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意见。无论审查结果如何,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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