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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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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名(中英对照):论普通债权质押的设立要件TheCreationofGeneralPledgeofObligation作者姓名:李忠鲜指导教师姓名及学位、职称:廖焕国博士教授学科、专业名称:法学民商法学学位类型:学术学位论文提交日期:2015年4月论文答辩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和日期: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暨南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
2、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2015年6月24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暨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暨南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2015年6月24日签字日期:2015年6月24日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后去向:国内升学工作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电话: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
3、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邮编:摘要随着抽象财产在社会财物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普通债权质押以其强大的融资功能,在担保物权领域的地位变得日益重要。然而由于普通债权质押在我国立法中未明确规定其标的范围及设立要件,给普通债权质押的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完善普通债权质押的相关理论及立法刻不容缓。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普通债权质押标的物的范围,在实践中只要该债权的本质具有可转让性、非人身性等特点即可。由于没有在物权立法中明确承认普通债权的可质押性,使得实践中出现的新型债权类型无法及时予以规范,限制了普通债权质押的适用范围。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作出普通债权可以质押的表述,并且对普通债权作出具
4、体描述,同时也应当对不得转让的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二部分讨论了交付在普通债权质押中的功能,因为普通债权具有无形性特点,交付不宜作为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的惟一要件。第三部分提出了对通知第三债务人必要性的反思,将通知作为普通债权质押的设立要件有难以克服的弊端,其无法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产生公示效力,自然难以承担物权公示的重任。第四部分提出应当将登记手段作为普通债权质押的设立要件,而且对登记效力宜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普通债权质押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细化,并确立登记机构的实质审查责任。关键词:普通债权质押权利质权质押登记担保物权IAbstractTheintangibleprop
5、ertygetincreasinglyimportantinthesociety.Becausethestrongfinancingcapacityofgeneralpledgeofobligation,itbecomesmoreandmorecrucialintheareasofsecurityinterest.Butduetothelackofregulationabouttherangeofobjectandthecreationofgeneralpledgeofobligation,itbringsinconveniencetothejudicialpractice,therefo
6、re,itisurgenttoperfecttherelatedtheoryandlegislationofgeneralpledgeofobligation.Thepassageisdividedintofourparts:thefirstpartdiscussestherangeofobjectofgeneralpledgeofobligation,anditcanbecharacterizedastransferableandnon-personal.Asgeneralpledgeofobligationhasnotbeendefinedaspledgable,sowhenitcom
7、estonewkindofpledgeofobligation,itcannotberegulated,anditlimitedtheapplicationofgeneralpledgeofobligation.Soitshouldbeclearlyputinthelaw,andspecifyandrestrainitsrange.Thesecondpartdiscussesthefunctionofdeliver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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