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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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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证云https://www.egongzheng.com/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香港地区的适用温嘉明·香港委托公证人、香港梁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梁凯恩·香港梁温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一、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概念与价值1.概念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明确给出了关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定义。《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
2、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法律的的理解与解读后,由此可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由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公证机关对以给付为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对没有争议并明确表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达的债权文书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行为。2.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资金经营的需求也不断扩大,因金融贷款以及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然而通过法
3、院诉讼程序实现债权却是一个繁琐而漫长的过程。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非诉性,高效性,低成本性以及强制性等特点,在实践中成为了解决债权纠纷的重要手段。债权文书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事前介入纠纷机制。从我国公证制度广义层面看,其根本目的在于“借助一种既能代表国家行使证明职责又能发挥沟通、监督、服务等多元化功能价值的公共力量,在保障民法私权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对重大经济活动与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的适度干预,以预防经济纠纷的产生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A从狭义层面看,债权文书的公证制度对债权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到
4、了直接的保障作用与现实价值,减少纠纷,简化诉讼。二、具有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与特点1.范围2公证云https://www.egongzheng.com/邱星美教授曾整理过强制执行公证客体演变进程。B在此,简单引述如下:从1951年开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司法部已经开始对强制执行公证客体进行法律规范化,发布了《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的通知》,要求“在证明契约时,载明强制执行条款,嗣后如乙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即可请求法院依照契约执行”。C在后续的法律制度发展中,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还包括了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公私合同”可收到强制执行公证的法
5、律保护,以及进一步定义了“债款、物品、没有疑义的债权文书”等。改革开放后,1990年司法部颁布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强制执行公证范围为,确定强制执行公证范围为“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的债权。该范围在第35条中有明确规定。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联合通知》第1条首先规定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
6、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在2002年6月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中被再次强调。2006年3月,《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以上法律法规的发展进程看,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客体的范围总体上在逐步扩大,这也是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轨迹,公证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与提高其实用性。2.特点
7、根据上述法律发展的规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一般其他类别的公证文书,或者未被公证的借款协议等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的特点,并逐步明显体现在我国的公证制度中。章俊总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有以下特点D:一是内容的特定性。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要求债权文书须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如超出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债权的确定性。该确定性指的是该债权是一种单方的给付,并且双方都认可该债权的存在性,并对债权的内容并无疑义。此点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互为给付合同的问题,最新的法律解析是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
8、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E明确指出没有给付内容的公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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