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以目的犯基本理论为思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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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以目的犯基本理论为思考路径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目的犯间接故意内容提要: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要素,金融诈骗罪属于断绝的结果犯。目的犯可以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此间接故意可以成立金融诈骗罪。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围绕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进行了不少探讨,但多数学者将研究视角局限于传统的故意理论之中,少有论者从“金融诈骗罪作为目的犯”这一宏观视角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进行系统研究。本文从目的犯的基本理论出发,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略作探讨。当然,在讨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之前,我们还要对理论上金融诈骗罪的目的犯品性稍加论证。 一、金融

2、诈骗罪属于断绝的结果犯 《刑法》分则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中,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和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分别明文规定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外,第196条仅明文要求“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他条款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9。于是,针对其他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在认定时是否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争论。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地位的争议 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地位问题,理论上的争议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论,认为金融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罪无一例外地要以非法占

3、有作为主观要件要素。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首先,不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是目的犯,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派生出来的,既然是诈骗,行为人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之所以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为了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划清界限,而其余金融诈骗罪对非法占有目的未作规定,是因为这是“不言自明”的,对这些犯罪,条文都使用了“诈骗活动”一词,表明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包括金融诈骗罪在内所有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系统解释论的当然结论,也是目的解释论的应有之义;最后,对于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并非不要求行

4、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1]19 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论,认为金融诈骗罪并非都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八种金融诈骗罪中具体哪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准。《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无需也不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其理由在于:首先,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其次,虽然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不能用普通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来套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我国《刑法》将金融诈骗犯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表明了

5、金融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财产所有权;最后,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不将主观目的限定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有利于打击金融诈骗活动的。[2] 第三种观点是折中论,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但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这主要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比如,从《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条文规定中可以推断出投保人骗取保险金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占用型”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无需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如《刑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的“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可见,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6、实践中无论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还是非法占用目的,其行为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其理由在于:首先,金融诈骗罪中的“19诈骗”与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并不完全等义。我国金融诈骗罪中的“诈骗”包括骗取财物型诈骗和虚假陈述型诈骗两种情况。骗取财物型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虚假陈述型诈骗则不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符合立法精神,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侧重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如果要求所有金融诈骗罪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则对于占用型的金融诈骗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这不符合立法精神。[3] (二)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要素 对于上述理论界的争论,立法者没有直接做出回应,而是通过修改《刑法》增加相关

7、罪名的方式,间接采纳了肯定说的观点。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第10条规定: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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