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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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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作为社会事实的犯罪——迪尔凯姆犯罪理论初探 【摘要】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把社会学实证研究方法引入犯罪学,形成了系统的社会失范论。文章从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出发,结合他的《社会分工论》中的失范理论,总结了迪氏的犯罪理论,为后来的社会研究及犯罪研究准备了基础,为重新认识犯罪现象提供了新的范例视角。 【关键词】犯罪社会事实失范功能 迪尔凯姆是继孔德之后对社会学体系的形成影响最为深远的法国社会学家之一。如果说孔德首次用“社会学”一词把社会学跟其他学科区分开来,从而使社会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确立起来,那么,无疑,迪尔凯姆则为
2、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即社会事实。对于迪尔凯姆的诸多理论中有一个非常独特的观点,就是他对于犯罪的独特视角。一般的观点或者多数人对待犯罪有一个先入为主的观点就是,犯罪是一种病态的现象,为正常的社会所不容。然而,迪尔凯姆却认为犯罪行为的存在是一种正常现象,就像健康与疾病的关系一样。本文就是要对迪尔凯姆的犯罪理论作一个梳理,以期对法学界研究犯罪理论提供一个更为宽泛的研究视野。 一、把犯罪作为一个社会事实来研究 6 迪尔凯姆把研究社会学的方法的基础确立为: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他认为构成社会事实的是团体的
3、信仰、倾向和习俗这类东西,因为他们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借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这个定义就包括了它的全部内容: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一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 犯罪作为一个社会事实,我们应该怎样来认识它呢?首先,应该把犯罪当作物来考察,即客观地认识犯罪。迪尔凯姆认为,那些深藏在事物内部的特点是最根本的特点,但是在刚刚开始研究的阶段,它们还没有被人们认识,因此,我们就有必
4、要从外在的特点中去寻找基本定义的内容。根据这一方法,迪尔凯姆称,我们可以找到某些具有所有这些外部特征,而一经完成就必然引起社会对它们作出我们称之为“惩罚”的反应的行为。我们把这些行为归为一个特别的类,并给它加上一个共同的名称,称一切受到惩罚的行为为“犯罪”,把如此定义的犯罪作为一个专门学科即“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另一方面,客观性还表现在:应该把所有具有相同特征的现象收到同一个定义之下,而不应该只选择若干所谓的精英。按照他的观点,应该把所有具有受到惩罚的行为都归入犯罪,不管这种行为发生于何时何地,经过怎样的变化。因此,迪氏反对加罗法洛主张
5、的以“犯罪的社会学观念”6为出发点的观点,因为他没有比较不同社会里由于法的惩罚而受到遏制的一切行为,而仅仅选择了其中某些行为,即只比较了那些通常的、不变的部分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迪尔凯姆对犯罪行为的定义的范围远比我们现在对犯罪行为定义的范围要大得多。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 迪尔凯姆把法律分为两种类型:即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他认为,在传统社会,没有太大的社会分工,一致性是这个社会的核心标准。人们缺乏个性,关系亲密,有共同的集体良知代表特定社会的共同观念、情感。这种集体良知不是个体能改动的,是一种
6、保守势力,任何人侵犯之都会受到惩罚。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主要靠压制性法律来制裁破坏集体意识的行为(主要形式是刑法)。 毋庸置疑,与压制法相应的是一种“关系一断即为犯罪”的社会团结关系。迪尔凯姆认为,所有犯罪的唯一共性就在于:犯罪乃是每个社会成员共同谴责的行为。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社会是由于人们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宗教情感、家庭情感,以及其他许许多多的传统情感——迪尔凯姆称其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而得以维持和延续的。即“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而犯罪正是
7、一种对集体意识的触犯的行为,而且是,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迪尔凯姆说:“6我们不该说一种行为是犯罪的才会触犯集体意识,而应该说正因为它触犯了集体意识才是犯罪的。我们不是因为它是犯罪的就去谴责它,而是因为我们谴责了它,它才是犯罪的”。 三、犯罪是一种正常现象——犯罪的社会功能分析 迪尔凯姆把社会现象分为两种: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而且还提出了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标准。迪氏认为,在判断某一社会事实是正常现象还是病态现象时,必须与特定的社会种联系在一起分析。这就像疼痛不能看成是疾病的标志,快感也不表明身体健康一样,人自身正
8、常和病态的标准不是外在于人的,而是取决于人自身的生存本性。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凭借主观的好恶去给人自身的健康建立标准,同样,我们也不能以此去划分社会的正常标准。一个社会的成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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