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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论文关键词 迪尔凯姆 社会事实 概念 论文摘要:“社会事实”一词是法国社会学的奠基者迪尔凯姆所使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也是他为了社会学研究的需要而确定的研究对象。他对这一概念作了非常严密的界定,并对这一研究对象的特点及研究方法提出了自己独到的看法,他认为“社会事实”具有外在于人的意识并对人的意识具有强制性等特点,要当作物来研究,为以后的社会学研究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宇宙一切皆变,世间万物流殇。社会,作为一个大系统,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人们生活水平飞速提高的同时,又迫使我们面对一个又一个的社会
2、问题:首先是人们所需要的生活空间的日益扩大与既有的生活空间非常狭小的矛盾,引发了人们对未来的忧思;而现实当中的社会问题如吸毒、自杀、犯罪、人口增长、贫穷、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又日复一日地困扰着人们,促使人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但是,问题如此之多,社会又如此之复杂,人们该从何处入手,又怎样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呢?显然,对每一个细小的问题都进行研究是不可能的;但没有一个具体的研究对象,研究工作也是无法进行的。在这方面,社会学家们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研究范式。围绕着研究对象的确定,不同的社会学家有着不同的看法,先后提出了社会组织
3、、社会结构、社会行动、社会事实、社会实体等一系列概念。“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便是法国社会学的奠基者埃米尔·迪尔凯姆(亦译“涂尔干”)所确定的研究对象,也是他在其社会学研究中所使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他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对这一概念作了详尽地描述和严格地界定,使之得以成为其社会学方法形成的理论基础,又是其整个社会学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虽然它是迪尔凯姆在一个世纪以前提出来的,但对我们今天的社会学工作者仍有极大的启示意义。 一、“社会事实”的界定 对于什么是“社会事实”,迪尔凯姆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究。他一开始就
4、提醒人们,要清除掉头脑中那种对发生在社会内部的、不拘任何形式的现象均当作“社会事实”的含混的观念,因为这样会使得社会学没有固定的研究对象。社会学应该和自然科学一样,有着自己固定的研究对象,而这个研究对象又不能与其他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重叠,它应该有其独立性,这个研究对象就是“社会事实”。针对以往的社会学家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不很确定且概念模糊的状况,迪尔凯姆认为有必要对“社会事实”这个术语进行科学的界定。它应该不是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用来表示社会内部发生的几乎所有的现象,诸如饮食起居以及思考等,“如果说这些都是社会事实,则社会学就
5、没有自己固定的研究对象了,而且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也就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没有区别了。”[1]实际上,他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定的因自身的明显特征而有别于其他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对象的现象群。 由此可见,“社会事实”这一术语在迪尔凯姆这里不是一些泛泛的社会现象,它是属于社会学自己的研究领域内独特的东西。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社会现象才能称得上“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呢?迪尔凯姆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极为严格的、科学的界定。 首先,他列举了几种具有非常特殊性质的事实,如法律、纯道德准则、社会习惯、国家或阶级的习惯、经营者的经营方式
6、方法以及传统等,然后根据其共同的特点给出了其初步的概括:“这类事实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得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2]它既有别于有机体现象,因为有机体现象由表象和动作构成;也有别于心理现象,因为心理现象只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和通过个人意识表现出来。它是一种确定的团体现象,具有特殊的性质,只有用“社会的”一词才可以表示的一种综合的现象,一种与已经形成的个体现象相脱离的现象。 其次,他要人们不可将“社会事实”与“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表现”等同,结婚、自杀、多生育或少生育等是社会事实在个人
7、身上的表现,而迫使人们这样做的背后的社会思潮便是“社会事实”。他认为,“构成社会事实的,是团体的信仰、倾向和习俗这类东西,至于以集体形式表现在个人身上的那些状态,则是另外一种东西。”[3]这两者是处于分离状态的,这种分离状态不能直接观察得出,但可以借助人为的方式使它出现:统计学为我们提供了使它们分离的办法。他在另一部重要著作《自杀论》中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例如,他利用统计学研究了各种自杀率,发现自杀率具有整个社会或某一省、某一地区的特征,但自杀这一个人现象却不具有这一特征。也就是说自杀这一个人现象与自杀率这一社会现象是相互
8、分离的。 迪尔凯姆认为根据以上归纳而作出的定义的这些事实,都是属于心理学范畴的行为方式,但这已经把所有的“社会事实”都包括在内而没必要再增补集体的存在方式,即属于解剖学或形态学范畴的“社会事实”,因为这些存在方式只是已经固定的活动方式而已。 最后,迪尔凯姆根据这些特点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