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及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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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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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指南.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1、证明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2、证明审验。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

2、婚育证明。3、证明补办。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4、临时证明办理。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相对固定职业和住所的;(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流动人口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3、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二、流动人口户籍地职责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职责:1、为流出人口免费办理《婚育证明》;2、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3、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4、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5、与现居住地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7、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8、流动人口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4、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三、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职责:1、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2、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4、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

5、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5、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6、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7、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8、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其他要求1、流动人口孕产妇到医疗机构要求提供产期保健服务

6、时,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核查其婚育证件或者生育证明;没有婚育证件和生育证明的,医疗机构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无证生育的,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单位和个人招用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3、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4、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流

7、动人口的婚育证件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5、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明,并可以凭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五、处罚措施(一)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二)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

8、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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