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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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实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近年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骗购,从正常药用渠道流失被用于制毒的问题屡禁不止,影响社会安定和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为此,药品监管、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先后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制毒犯罪分子又采取雇佣人员多次购买的方式,向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造成不同程度的药品流失,同时少数药品零售企业片面追逐利益,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一、含

2、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规范管理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

3、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销售管理,严格管控产品销售渠道,确保所生产的药品在药用渠道流通。凡发现多次流失或流失数量较大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消减其生产企业相关品种的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量,削减幅度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审批量的50%。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公安部《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

4、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的规定,继续做好审批前的协助核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反规定销售造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相关案例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附品种目录中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据了解,目前审理的毒品案件中,涉案毒品大多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对于含麻黄碱类复

5、方制剂限购,十分必要。  案例一  2009年4月,被告人杨平先为贩卖麻黄碱牟利,租用四川省双流县一废弃厂房,雇用被告人曾红宝、刘林全、刘林辉等人利用其非法购得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提炼麻黄碱。2010年3月9日,杨平先指使曾红宝将提炼出的200千克麻黄碱贩卖给被告人王小情。同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加工厂内查获一批生产设备和配剂,从厂内水池中查获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另从杨平先的办公室查获28.38千克的麻黄碱。201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小情多次从被告人杨平先等人处购买麻黄碱后,先后4次组织或者伙同被告人王啟祥、张鹏、王以林等人驾车将共计475千克的麻黄碱从

6、四川省运输至广东省贩卖给他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小情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杨平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案例二  2011年7、8月,被告人席海龙通过网络聊天、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告人王鹏学习利用“新康泰克胶囊”提炼伪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同年9月,席海龙与被告人梁似冰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由梁似冰出资购买制毒所需的“新康泰克胶囊”并联系毒品销路,席海龙出资购买其他制毒原料、设备并负责具体制造。后席海龙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赤峰市的租房内利用“新康泰克胶囊”提炼伪麻黄碱制成甲基苯丙胺47克。经梁似冰联系,席海龙将其中的15克甲基苯

7、丙胺贩卖给他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海龙、梁似冰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鹏向他人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故依法对被告人席海龙、梁似冰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被告人王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陈旭东在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的租住房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先后纠集被告人刘秋林、周春红共同参与。陈旭东出资并指使刘秋林购买制毒所需的“新康泰克胶囊”及其他原料、设备,约定事成后共同分配利润,指使周春红为其拆除胶囊包装,向周支付报酬并承诺获利后为

8、周在家乡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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