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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法律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史述评--道德归责背景下的原因构成理论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华东政学校代码:学号:法亏院博士学位论文法律因果关系理论学说史述评1027604202011——道德归责背景下的原因构成理论研究姓名: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论文提交日期:韩强法律史外国法律史何勤华教授2007年5月6日虽然人类系统地研究法律因果关系问题仅有百余年的历史,但在罗马法时代和早期普通法系中就具备了初步的法律因果关系观念。罗马法上对法律因果关系的描述是:“Injurenonremotacausa,sodproxima,spectator”,即在法律中,我们所探寻者为近因而非远因。罗马人的法律中
2、已经明确提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仅限于近因,并且将因果关系问题与责任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在普通法历史上对因果关系问题最早作出论述的是FrancisBacon。他在1596年出版的《法律箴言》一书中对法律因果关系作出了影响深远的评论,他认为在法律上应将原因限定于直接原因之上,据此裁判案件就不需要将原因追究到更远的程度。伴随着工业时代的到来,侵权案件在各国的民事纠纷中逐渐取得重要地位,与之相对应的侵权行为法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使得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于是与归责紧密相关的法律因果关
3、系问题也就引起了法律学者的极大关注。这就是百余年来法律因果关系理论获得空前发展的历史原因。由于20世纪之前,主流的法学研究被概念法学(或分析法学)所垄断,因此当时的因果关系学说也具有浓厚的概念法学色彩。概念法学影响下的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理论产生了不计其数的法律因果关系学说,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是“必要条件理论”、“可能的(或自然的)结果理论”、“实质因素理论”、“直接结果和表面安全理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传统上均以“必要条件”作为判断因果关系之标准。在大陆法系必要条件被称为“conditionsinequano
4、ne”,在普通法系则被叫{i致‘‘若无一则不’’规则(but-forrule)。以必要条件理论衡量因果关系的经典公式为:若无被告之加害行为,则不会发生原告的损害结果。据此,被告的行为必须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才能够成立作为归责基础的因果关系。“可能的(或自然的)结果”理论最早由美国著名侵权法专家Bohlen教授在1901年加以系统地阐发。所谓“可能的(或自然的)结果”理论就是指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错误行为人仅对可能的损失结果负责而己。“实质因素”理论由美国著名的侵权法专家JeremiahSmith
5、教授于1911年正式创立。该理论在美国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被《侵权行为法重述》和《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采纳作为处理因果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该理论认为检验近因或法律因果关系的标准是被告的行为必须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一个实质性的因素。“直接结果”和“表面安全”理论由美国的Bcale教授率先全2面阐述。“直接结果”理论认为,法律上的结果应该是距离加害行为最近的结果。而“最近的”的含义则在逻辑上是直接的,在因果顺序上也是直接的。而“表面安全”(apparentsafety)理论则认为,当被告的积极行为达到了一个表面上安
6、全的地方以后,法庭通常情况下就不再继续追究下去。针对Beale教授提出的这两项理论,美国著名侵权法专家Edgerton教授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批判。两人关于法律因果关系的论战构成美国侵权法学说史上的重要事件。在全面批判Beale教授学说的基础上,Edgerton教授提出以“正义的平均感觉”作为衡量的标尺,并且以“恰好可及的原因”(justlyattachablecause)作为近因的检测标准。受概念法学长期统治的大陆法系理论除了具备与普通法系极为相似的“条件理论”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因果关系学说,一个是“相当因果
7、关系”理论,一个是“法律保护目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构成原因应符合两项要件:第一,该事件为损害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即必要条件;第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该项理论的创始人v∞Kries指出“不可欠缺的条件”或其他必要条件系属因果关系的问题;反之,相当性原因则属于不相当或偶然性问题,应求诸特殊个案,而非依据一般性法则论定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大陆法系各国影响深远,无论在欧洲大陆还是在亚洲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将此理论奉为通说。由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中对“相当性”的判断具有很
8、大的模糊性和随意性,为纠正这种模糊性所带来的对法律政策的滥用,于是一种旨在严格限定法律政策运用的理论一法律保护目的理论应运而生。法律保护目的理论主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责任应探究侵权行为法律的保护目的来加以决定。其理论依据有二:第一,行为人究其侵害行为所生损害应否负责系法律问题,属法之判断,应依法律保护目的认定;第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内容抽象不确定,难以合理界限损害赔偿的范围。该理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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