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共同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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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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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民事共同诉讼制度研究姓名:王嘎利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民事诉讼法学指导教师:李祖军20070301而是在不断地演迸过程中才和诉的主观合并逐渐融合;并且,在这种发展进程中,共同诉讼制度不断扩张,从最初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扩张至必要共同诉讼。与理论上的发展相并而行的,是立法上对共同诉讼制度的引进,德国在1877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把关于共同诉讼的学说引入了立法规定,日本对德国的学习则把共同诉讼制度方面的立法规定加以继承和发展。而在我国,有关共同诉讼的立法规定于古代典籍中,特别是从清末到现代的百年法制学习

2、进程中,这一制度更是在民国时期以及如今的台湾地区留下了深深地烙印。共同诉讼制度在各国确立的普遍性使得其不仅在大陆法系有历史发展的脉络,而且在英美国家也存在独特的发展曲线。当然,英美国家更多地是把共同诉讼制度称为当事人合并制度加以认识和处理,这种方式直接把这一制度纳入诉讼主体的范围,因而更多地见之于诉辩程序之中。从英国的普通法到衡平法再到两种法院的合并,从令状制度严格要求当事人合并到为了解决争议灵活处理,英国的司法制度正处于不断变革之中。而在美国,虽然是继受了英国法律制度,但其发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当事人合并制度方面,1

3、9世纪和20世纪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不同的,从1848年的Field法典到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立法和实务虽然确立了不同的当事人合并制度,但其背后却在延续着争议,如何合并当事人仍是一道没有确定答案的难题。第三节简要论述共同诉讼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和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功能。虽然这一制度可能在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的称呼不同,但在制度的设计和运用上共同诉讼制度还是有共通性的规律可循,而这就构成分析作为主体的共同诉讼人和共同诉讼制度功能的主要内容。因为本文并非主要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考察这一制度,因此只对共同诉讼人的范围通过与

4、其他种类当事人的区分加以界定。共同诉讼制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各种分类也各有其意义所在。但无论何种共同诉讼,其成立都需要一定的要件,当然,各种类型的共同诉讼尚需更为细致的条件规定。作为一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其具有与其他制度相通的功能,最重要者乃是实现程序效益和实体公正。第二章“共同诉讼制度类型化分析”根据所采用的共同诉讼类型分为四节,主要是以大陆法系中的共同诉讼制度为重心展开研究,当然,作为借鉴和反思的对象,对英美国家的类似制度做些初步的考察也属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种类划分上有不同界定标准,在此采取德国、日

5、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常用的划分方式,即2根据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而划分出的各种类型,大体包括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以及两种特殊形态的共同诉讼制度——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和主参加诉讼,从而对这一制度展开论述。第一节是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考察和分析。必要共同诉讼通常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虽然说两者的历史渊源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由于各自含义中的合一确定性而被归为一类。本节对两种类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分别加以论述.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历史渊源颇为久远,在当事人的资格上很是强调必须合一确定性,如果共同诉讼人

6、未能一起进行诉讼即造成主体不适格;因此,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牵连性尤为强烈,也正因为这样,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应限制其适用范围,这种限制不独大陆法系,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所对应的必不可少的当事人,法院也有限制的标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在当事人适格、内涵性质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学界对如何判断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核心内容,即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具有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这一点上有不同的认识,并且形成不同的学说,然而仔细分析就可发现,各种学说也有其不足之处。而同样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又有共通的审理程序,如诉讼资料的统一收集

7、、诉讼程序的划一进行上都遵循共同的规律。第二节简单探讨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相比,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地位的独立性比较明显,但既然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牵连性仍是存在,主要表现在主张和资料的共通性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为了更为明确地阐释普通共同诉讼制度的含义,廓清容易混淆的共同诉讼类型,本节还讨论了数种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情形。这种尝试采取举例的方式,使人更为明确普通共同诉讼的含义及其与其他类型共同诉讼制度的区别,进一步把理论认识推向深化,而每种情形的讨论并不一定有确定的答案,因为人们对具体情形的定性

8、尚在不断的流动之中。第三节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是共同诉讼制度中比较特别的类型,适用于当事人无法确知应该将何人列为原告或被告,从而将当事人预备合并,以便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形。对于此种诉讼形态。肯定说和否定说均有之。可谓种类繁多,而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不同的判例存在。本文以为,否定说所主张的理由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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