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财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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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约定必须一致]质押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质权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出质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丙方:(债务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享有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财产,自愿为丙方(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甲、乙、丙三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依据第号(提示:指借款合同、股权受益权或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如为增资扩股此处则为股权转

2、让协议)(以下称“主合同”)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提示:业务部依据业务类型填写“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或“回购价款”等具体内容)、违约金、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及主合同无效后就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前款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是指甲方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等。第二条乙方出质的质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3、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由甲乙双方配合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质登记事宜,办理质押登记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将质押财产或凭证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具体业务经办部门验收并占有,同时向甲方支付质押财产保管费万元。第四条质押财产的保险1、向甲方移交质押财产之前,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甲方认可的险种、保险金额不少于质押财产的价值、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办妥质押财产保险,并要将该等保险持续到所担保的债务全部得到清偿为止。所有的保险单、承保单、保险合约及其他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随质押财产同时移交甲方具体业务经办部门保管。2、如果发生了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乙方应在保险单规定

4、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承担3、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划入甲方指定信托财产专户。甲方可自主决定将其在任何保险单项下收到的任何赔偿款项用于修复质押财产,或作为到期清偿债务的准备金。甲方指定信托财产专户:户名:开户行:账号:4、乙方应支付所有保险费。第一条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运输等事宜,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第二条乙方的承诺、声明和保证:1、【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示:根据实际情况选

5、择并填写)。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和资格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乙方系以享有所有权的动产出质,出质行为合法、真实,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除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外,乙方未曾在质押财产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会就质押财产设置任何其他担保。3、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4、出质人保证出质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出质人内部所有规章制度的规定,出质行为已经得到相关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5、乙方没有订立任何协议(本合同除外),以出售、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质押财产及其中的任

6、何权利或利益。6、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乙方订立的其他任何协议。7、乙方已按时支付所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质押财产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8、本合同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本合同设定的担保不受任何其他方的优先权的限制。1、目前不存在任何涉及乙方或质押财产的、并将会对乙方的财务状况、质押财产的价值或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质押财产也未因任何财产保全程序而被查封或冻结。第一条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在

7、本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按质押财产的实际损失向乙方赔偿。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第二条质押财产移交甲方保管后,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在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担保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存入甲方指定信托财产专户作为履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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