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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2、的有关政策41.1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1.2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1.3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52规划63项目建议书63.1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73.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74可行性研究报告84.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84.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114.3组建项目法人1124/245项目申请报告116初步设计报告136.1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136.2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137简易前期工作程序138施工图设计149施工准备159.1招标
3、投标159.2质量监督手续169.3其它1610建设实施1610.1设计变更1710.2检查与稽察1710.3质量与安全生产1711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1811.1项目资金财务管理1811.2项目资金结算1911.3项目资金决算1911.4项目资金审计管理2012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2013运行管理2114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2124/2414.1绩效评价规定2114.2后评价规定2224/24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1.1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
4、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
5、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4/24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6、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政府的预算内投资、各项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洛阳市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执行《洛
7、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1.2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适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内项目;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2.审查程序不同。审批制项目一般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程序开展,但部分规划内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核准制项目则按项目申请报告(此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有要求)开展。3.审查内容不同。审批制从管理和投资角度进行审查;核准制主要从公共管理角度审查。24/2
8、41规划规划有关编制、审核、批准及修订等政策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八条、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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