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流域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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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5卷第1期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5,No.12008年1月JournalofAnhui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January,2008论我国流域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邓可祝(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2)摘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加强流域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虽已形成流域治理法律体系,但这些法律规定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应完善这些法律制度,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体制,扩大公民环境权利,发挥各社会主体的作用,重视经济手段的运用,以保证流域治理的效果。关键词:流域治理;法律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0.

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247(2008)01-0017-03OnthePerfectionofLegalSystemofGovernmentofRiverValleyDENGKe-zhu(SchoolofArts&Law,AHUT,Ma'anshan243002,Anhui,China)Abstract:Perfectlegalsystemistheimportantguaranteeforstrengtheningthegovernmentofrivervalley.Thelegalsystemforgoverningtherivervalleyhasbeen

3、formedinourcountry,yetithasownlimitations.Toperfecttheselaws,weshouldcarryoutunifiedgovernmentsystem,guaranteecitizens'environmentrights,givefullplaytothesociety,andattachimportancetotheapplicationofeconomicmeanstosafeguardtheeffect.Keywords:governmentofrivervalley;legalsystem;perfection目前,我

4、国水资源缺乏,水土流失,尤其是水资源定,而且还赋予了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污染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定的污染控制权,甚至作出了比《水污染防治法》更为虽然国家重视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并组织治理,但各严格的规定,但在目前水资源管理与水环境保护分属流域的水域环境未能得到明显的改善。笔者试图从流两个部门管辖的格局下,将会出现两个部门依据不同域治理立法的角度来分析我国流域环境治理的法律制规定执法,对相对人的同一行为进行不同认定及出现度的完善。两个部门的权力竞争并导致相对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受[2]一、我国流域治理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损害的情况。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

5、重,我国流域治理方面的第二、立法观念存在问题。在环境立法上有重视立法数量也越来越多,法律层次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行政机关的作用而轻视公民和环保组织作用的倾向。势。不仅有法律,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一是关于公民的环境权问题不够重视,对公民的参与章及地方性规章。仅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有:2002年在立法中规定较少,特别是公民环境权益受侵害时救的《水法》、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1991年的《水土济措施规定不足。二是对利用经济手段来治理环境的保持法》和1997年的《防洪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我方式重视不够。现代水资源和水环境容量作为一种稀国流域水治理法律体系的核心,但这些

6、法律规定还存缺的资源,利用市场的方式对其进行交易,可以发挥其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较好的经济效益,这也是流域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但第一、水资源管理主体及权限不明确。《水污染防我国的流域水资源法律体系对此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治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的水污染控制体制,法律规定第三、立法技术方面也不够完善。即使是修改后的部门涉及环保、交通、水利、卫生、地质矿产、市政管并被认为比较完善的《水法》,立法技术仍存在着问题。理、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等,这显然是一个以行政如《水法》中规定的水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可操作性问[1]区域机构为主体的区域管理体制。我国学术界称之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如前述的流

7、域统一管理与行政为“多龙治水”的体制,没有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区域管理可能导致的矛盾,没有妥善解决的措施。另虽然在以后的法律中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权限与职外,新《水法》与其它流域管理的法律诸如《水污染防治能,如新《水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法》等缺乏较好地衔接。以《水法》第三十条与《水污染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对防治法》第九条为例,前者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如何配置流域管理机构与区域管理机构之间的权力,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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