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构成要件和其处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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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摘要]:自首是我国刑罚中一项重要的从宽处罚制度,它是我们党和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它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击少数,争取多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制度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广泛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或一国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立法中,有其充分的理论根据:(1)自首可以减轻或者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2)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3)

2、促使犯罪人悔罪向善。但是要完成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在实践中实现理论预设,却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事业。其中自首的认定是关键环节,这使从理论上研讨自首的构成有了现实必要性基础。此外,对自首概念的界定还存在不同观点。关于自首成立的条件,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等问题作些探讨。关键词:自首构成要件处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自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它有利于及时破案、结案、节省人力、物力。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掌握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对及时正确审结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3、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是自首。”—9—可见,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和制裁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者得到从宽处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对自首者从宽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给犯了罪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促进其认罪服法,使‘案件尽快侦破,减少社会危害性,达到一般预防

4、和特殊预防的目的。一、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外在表现形式(一)自首的构成要件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通常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自动投案的。—9—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自首必须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自动投案。因此不应将犯罪事实

5、未被发觉作为自首的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宜将自首的时间范围限制的太窄,这样不利于争取犯罪分子自首。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后,犯罪分子被追捕或在逃被通缉时,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能不能按自首对待?这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自首,如果被认为是自首,无疑是鼓励犯罪分子逃跑。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自首,这样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当然,这种情况与未被追捕或通缉时自首的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它符合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它不是鼓励犯罪分子逃跑,而是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有利于及

6、时投案,打击犯罪,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至于归案后应如何处理,要全面考虑才能决定。被采取强制实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罪行的,能否视为自首?③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应以自首论。笔者也认为应将上述情况视为自首。首先,自首的本质特征在于悔罪,主动如实交代犯罪并且自动投案,接受处罚,上述情况基本上具备了这些条件,具有投案情节,是一种特殊投案,当然特殊投案必须限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时。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向公安

7、、检察、审判机关投案。在特殊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及犯罪分子所属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投案。未成年人犯罪以后,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后,或者家长、监护人主动报案后,犯罪嫌疑人被逼着去归案的,只要能如实地交待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9—犯罪分子向某些个人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能按自首对待?笔者认为,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犯罪分子向某些个人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这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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