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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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位:    《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2、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和《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用途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第三条凡在高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具体包括:(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

3、筑面积征收;(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第三章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第四条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分别为(单位:元/平方米):道路60、供热95、燃气18、给水8、雨

4、水11、污水12、综合布线6、环卫6、水处理20、中小学37、托幼园所20。第四章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第六条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公开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征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七条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各燃气企业代收,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其它城市配套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第八条城市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交清。第九条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

5、位:    《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和《关

6、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用途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第三条凡在高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具体包括:(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

7、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第三章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第四条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分别为(单位:元/平方米):道路60、供热95、燃气18、给水8、雨水11、污水12、综合布线6、环卫6、水处理20、中小学37、托幼园所2

8、0。第四章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第六条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公开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征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七条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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