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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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投资渠道、何种开发形式,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条、根据不同地域,市区城市配套费分三类标准收取一类地区范围包括1、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2、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3、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二类地区范围包括1、温州市城市总体规

2、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2、藤桥镇建设规划范围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三类地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单位:元/平方米一类二类三类商业用房240180120住宅15011050办公用房14010060旅馆16012080厂房及仓库805030注:1、金融用房营业大厅为商业,其余为办公2、建筑底层架空车库归入仓库类3、工业项目中居住功能面积按住宅标准,其余按厂房及仓库标准第四条、下列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2、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3、、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3、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邮政、电讯、广播、电视设施4、建设项目中政府财政投资部分(由市财政核准)5、拆、扩建工程中的原拆除建筑面积(房产证或由市拆迁办核准)6、水库等重点工程移民项目7、政府开发项目中的安置房8、由房开建设,产权归政府的代建项目如居委会、幼儿园、公厕等9、城市内外交通设施10、环境卫生、消防、防洪设施11、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12、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13、临时施工用房第五条、下列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市政府批准建

4、设的经济适用房2、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村经济适用房和由镇、街道牵头建设的农村公寓式联建房3、山区脱贫移民建设项目4、医院的医疗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5、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6、除施工用房外的临时建筑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施工图建筑面积计收。拆建、扩建工程按新增面积征收;拆建后改变使用功能的,按新建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标准征收;因市政建设易地安置的新建建筑,按增加面积征收。第七条、本文已明确规定的城市配套费减免项目由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直接减免,特殊情况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告市

5、政府,经市政府直接批准或由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市区农村村民零星个人住房困难户属社会低保对象的、申请建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凭有关证件由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予以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建房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主干道、城市给排水等重要骨干工程的建设。区内配套必须完成该区规划确定的市政道路、给排水、绿化、环卫、幼儿园、小学、初中、居委会、派出所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

6、套费的使用由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除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一律由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统一收取,由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温政[1993]21号文和温市计价费[2002]24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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