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7z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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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终止概述1、清偿2、解除3、抵销4、提存5、免除6、混同视频:房子出租以后合同的变更概念:是指合同的主体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此处指狭义的合同变更)条件:(案例)原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同意);必须遵循法律要求的形式(例如批准、登记等)效力:不溯及既往,即不能对已履行部分产生效力。返回合同的转让概念: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特点: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2、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合同的转让种类:依内容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依发生根据分:依法律行为发生的转让、依法律直接规定的转让依转让的数量分:部分转让、全部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概念: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性质:国内学界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条件: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且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债权本身具有可转让性;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

3、规定不得转让的则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效力:内部效力——合同权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转移、依附于该债权的从权利随之转移、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外部效力——包括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等。合同义务的转让含义:也称债务的承担或移转: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性质:债务人的特定承受。种类:债务的全部转让、债务的部分转让注意:债务的转让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念: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与第

4、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种类: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基于法律的转让和基于合同的转让。返回合同终止概述概念: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原因:《合同法》91条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法律后果:从权利、义务一并消灭;当事人负有协助、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清偿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案例)主体:清偿人:有债务人、代理人、管理人、第三人等。清偿受领人:有债权人、代理人、收据持有人等。标的:部分清偿、

5、代物清偿地点、期限、费用:依照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约定照约定;无约定则协商;协商不成,则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解除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未来消灭的行为。(案例)种类: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见《合同法》94条。主要有:不可抗力、明示或行为表示不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解除的行使、效力行使:解除

6、权人应通知对方,且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期限或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行使。(案例)效力:溯及力取决于是否为继续性合同,如是,则无溯及力。如果合同有溯及力,则双方负有恢复原状之义务;如果合同不具溯及力,一方行使解除权后,还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抵销概念:是指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种类:(两者区别)法定抵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给付种类相同,债权已届清偿,依债的性质可抵销。合意抵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债务与对方的债务

7、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方法:以通知方式告知对方,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效力: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成立后不得撤回。提存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当事人: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债权人。条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等。提存程序:提存人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效力:提存机关应当采取适宜的方法保护提存物;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

8、提取提存物(提存之日起5年内)。混同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要件:债权人有处分能力;应向债务人表示;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效力:债务因免除绝对消灭;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方法: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因混同而绝对消灭。典型案例李某与王某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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