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综合事务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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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五]楼前绿地变成私家植物园怎么办这两年,某住宅区里的“圈地运动”愈演愈烈。两片公共绿地被一些业主你占一点儿,我抢一块儿,成了由香椿、石榴、葡萄等密树木组成的杂树林,成了种植辣椒、韭菜、丝瓜的菜园子。圈地的业主收获了“丰收”果实,但其他业主对此颇有微词。 物业管理部门初始阶段曾进行过劝阻,但收效甚微。后来看到已经失控,才发出通知:限10日之内自行清除私自种植的果木和蔬菜,逾期将强行解决,重新统一规划建设绿地。规定时限到了,仍有部分业主无动于衷,物业管理部门只好亲自动手,开始对杂树林、菜园子进行彻底清理。  清理刚刚开始,一个业主把举报电话打到了市园林绿化监察部门,投诉物

2、业管理部门私自砍伐树木。园林绿化监察执法人员来到现场,没收了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工具,并下发了违章通知书。物业管理部门感觉受了莫大的委屈,为了更好的绿化清理杂树怎么就成了破坏绿化?楼前绿地难道听任个别业主随意种植?清理住宅区内私种树木这样的“家务事”还非得报批吗……  13园林绿化监察部门首先肯定,物业管理部门重新规划建设楼前绿地的初衷是好的。同时面对他们的种种疑问,解释说,楼前绿地属于住宅区附属绿地,统一归市园林绿化规划与建设,对其树木的砍伐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强调无论楼前绿地上的树木何人所种,已经长成这是事实,长成了就要纳入园林绿化监察部门的监管范围。  [案例分析]居住区

3、内业主私自种植花草树木破坏园区绿地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在管理中根治难度大原因,就是个别业主从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这里管理上的防微杜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从苗头阶段就积极阻止,不允许业主的这种行为形成一定的规模,这种现象是可以控制的。但是,本案例中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开始管理力度不够,促成了这种现象的形成,所以,后来工作的那度就加大了。对于业主的举报,姑且不论是何动机,其法律意识还是值得称道。倘若微澜初起时,物业管理部门也能想到求助行政执法部门,可能就不会有后来的麻烦。当然只是“可能”而已,因为现实是许多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很有一套,往往严厉有加;而对业主则

4、惟恐避之而不及,即使躲不过去也往往比较“客气”。但是,业主的举报实际上也给物业管理公司一个启示,那就是用法律武器去保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13[解决方法]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找业主委员会沟通,并做好那些未搞“圈地”活动的业主的工作,形成园区内的谴责舆论。积极宣传《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规,那些“圈地”业主了解他们的行为是违规行为。查找小区园林规划资料,以证据证实业主的违规行为,在求得业主委员会理解支持的前提下,以《城市绿化条例》第11、12、18、19、20、21、27、28条等为依据,请求园林绿化监察部门对那些破坏园区绿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当然最初只是造舆论声势,让业主自己改正

5、收到的效果最好,但对那些固执己行者,此时就不能手软了,否则就会半途而废的。[相关法规制度]1.《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3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

6、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

7、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13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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