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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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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本科毕业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由院长提出人选,经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五条各专业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3至5人组成,任期3年。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学位授予要求,确定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查评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学位授予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申诉,对确认为学位授予漏授、错授或发现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作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第
3、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有效。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本学科学位申报材料;(二)组织本学科学士学位的初审,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本学科学士学位初评结果及本学科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理由;(三)研究和处理本学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四)保存本学科学位论文、答辩资料及其学位申报材料;(五)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完成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二)对各学位
4、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定审;(三)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学位办备案;(四)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由学院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成绩,达到毕业要求(较好
5、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三)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为合格以上,达到学士的学术水平,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必修课程补考门数累计在四门以上(含四门)者;(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四)留、降级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累计两门以上者(留、降级学年的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次除外);(五)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的学生(含两年制本科教育),在本
6、科阶段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累计两门以上者;(六)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修业时间内,未获得毕业证者;(七)学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不及格者;(八)因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十二条仅因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突出表现,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学生受处分后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突出表现并获得院级以上(不含院级)“三好学生”等称号者;(二)学生在校后期勤奋努力,成绩优异,先后获得院级以上一等奖学金两次以上者;(三)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凭);
7、(四)学生作为第一作者身份在CN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以上或出版著作者;(五)学生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通过初审名单按照规定时间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上报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十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院学位办复核提交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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