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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年第6期(总第128期)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XXX刘三木汪再祥内容提要:安乐死之讨论在中国已经20来年,其讨论程度究竟如何?文章从安乐死的概念与分类、合法化的地域、现代根源、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区别、正当化根据、与临终关怀的关系和中国国情等7个方面对安乐死争议问题进行了清理,澄清了若干混淆和误解之处,指出了还需要深入研究的焦点问题。主题词:安乐死合法性正当化根据临终关怀2003年8月,中国第一起安乐死案件的当事人之一王明成已到胃癌晚期,因不堪病痛折磨而要求医院对其实施安乐死,遭到医院拒绝,最终,王明成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回首17年前,王送其
2、母在安乐状态中死去,而今,他自己却在病痛折磨中离开人世,真是命运轮回,让人唏嘘不已。而从上世纪80年代初安乐死¹在我国开始讨论算起,至今已有20多年。在这20多年中,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也是见仁见智,不胜枚举。可是细细检索这些纷纭的讨论,我们发现,许多讨论只是在浅层次上重复言说,殊少理论创新,而且讨论虽然一直不断,可是针锋相对的争鸣几乎没有,从而不能将安乐死研究向更深更细微的层次推进。在这里,我们检讨了国内已有的讨论,并参照国外相关材料,整理出关于安乐死的几个基本问题,从而期望为/安乐死0这一公众话题搭建起对话的平台。一、安乐死的概念与分类/Euthanasia0从词源上说来自于希腊
3、词的前缀/eu0(意为/好0)和/thanatos0(意为/死0),因而直译就是º好的死亡(更为褒义的译法是/善的死亡0)。/euthannasia0与/dysthannasia0(恶的死亡、痛苦不堪的死亡)»相对应。从词义上说,安乐死是一个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语,容易使初始参加讨论者望文生义地附会安乐死的内涵,从而妄下结论。因此,为使讨论的深化,我们更应该从安乐死的具体类型入手,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安乐死的分类一向纷杂,常可听到所谓的毁灭型、杀害型、消极型、治疗型,,等种种安乐死之分类。这些区分显然不够清楚,且常含混地将/非安乐死0的情形套上/安乐死0的名称,从
4、而导致理解上的困难。在这里,我们介绍两种基本的分类,并讨论在这些基本分类之下容易混淆和误解的地方。当然,我们并不排斥其他分类,只是认为其他分类也可以纳入到这两种分类的基本框架中来讨论。一种常见的区分是将安乐死划分为自愿安乐死(voluntaryeuthanasia)、非自愿安乐死(non-involuntaryeuthanasia)和不自愿安乐死(involuntaryeuthanasia)。自愿安乐死又称仁慈助死,是指:当事人本身愿意、希望且要求安乐死从而被实施。这种类型是安乐死讨论中最为集中的类型。非自愿安乐死又可称为仁慈杀死,是指:当事人已经失去了选择死或生的能力,但被以仁
5、慈方式处死或X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师。XX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¹以/安乐死0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从1994-2004年,共有160篇论文。也就是说,平均每年有16篇文章是以安乐死为中心议题的。而据报载,/自1994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0。(林世珏:5/安乐死0犹抱琵琶半遮面6,载5检察日报62000年12月3日)。º参见[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5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6,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6页;张毅:5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析6,载5中国刑事法杂志62003年第3期。»参见南川编译:5与名家一起体验死
6、6,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95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允许其死。这主要出现在病人处于痴呆、昏迷等状态从而无法知道病人意愿的情形。不自愿安乐死是指:当事人不同意结束他的生命但仍被处死。最著名的不自愿案例是希特勒所施行的/安乐死计划0。事实上这种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致死事件的实质就是/谋杀0,因而在当代的讨论中几乎没有人赞成此种安乐死。在讨论安乐死的文章中,常会看到/不自愿0与/无自愿0不分或混用的现象,比如将/不自愿0解释为是当事人没有表示或无法表示意愿的安乐死,而忽略/不自愿0的本义是指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致死情况。另一种区分安乐死的方式是根据作为与否将安乐死区分成/主
7、动安乐死0(activeeuthanasia)与/被动安乐死0(passiveeuthanasia)。如当事人为某种有意的行动处死,安乐死是主动的;如果不是被杀,而是故意允许他死去,就是被动安乐死。因此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又分别称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被动或¼消极安乐死被许多人认为是许可的,有关安乐死的道德争论一般围绕着主动安乐死。但是在被动安乐死中,根据手段的不同仍然有一些争议,这就是国外安乐死常见而国内较少讨论的普通手段与非常手段的区别。/保护生命的普通手段是指这样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