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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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研究姓名:刘爱戈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沈同仙2002010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研究内容提要对公司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来说,他们之间所建立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来调整,在合同订立中如何调整与规范,即为本文拟探讨的课题。文章首先论证了对实践中有争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是劳动者的问题并作了肯定的结论,同时对此类劳动合同的特征做了阐述。然后,文章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特征入手,在订立程序、合同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做了分析。作者认为此类合同应当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并作了相应的论述。最后,作者前瞻了劳

2、动法劳动合同的发展,指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研究的普遍意义;并建议在劳动法合同订立条款的修改中,引入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可撤销等制度。关键词:劳动合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劳动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研究RU舌刖吾资本与劳动的对抗与平衡是劳动关系规范与调整的基本主线。作为资本的代言人,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推至该主线的前沿。他们的劳动具有两重性,既代表资本进行管理,又从事管理性的劳动。他们的劳动比较普通工人而言,更明显地体现了对资本剩余价值的追求,是资本人格化的代表。为此,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问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的意义。对公司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说

3、,他们之间所建立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来调整,在合同订立中如何调整与规范,即为本文拟探讨的课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台同订立研究概说一、概说(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如果认可管理也是一种劳动的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显然是符合“劳动者”概念的。⋯般而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等对其他雇员“发号施令”的公司职员1,是受领报酬而非费用(如独立董事、非经营董事等兼职董事是不拿报酬而只拿费用补贴

4、)的人。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活动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们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2如此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具有的、在生产使用价值时所能够运用的体力和脑力即是劳动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从事的各项管理性工作是‘种劳动当没有任何疑问。中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自由择业、取得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加组织工会、民主管理、建议、研究发明与革新、监督检举批评控告及司法救济等权利。4上述权利中除“参加组织工会”外,其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享受行使也理所当然。至于公司高级管

5、理人员是否参加工会的问题,普遍的看法是需具体分析其在劳资双方中的代表地位。在日本,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叮以成为工会的会员,应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加入工会的职务级别。’英美法系的学说认为,公司的董事6是公司的代理人而非公司的职员,根据此理论,董事和公司之问的关系J世当用民法中的代理关系来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董事超越所谓代理权限时其行为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研究应视作有效的案例。而且,从董事行使权力不能由股东会随时撤回来看,这与代理有明显的区别。另有学说认为,公司的董事是公司的受信托人,但亦因财产所有权人仍为公司而非董事使之不尽妥善。在司法实践中,董事所从事的犯

6、罪行为或侵权行为在认为是越权(无效)的情况下仍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现象仅仅可以从职务行为的角度来理解,而代理或信托关系理论已经难以对此进行解释了。现在美国的大多数州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只要受领报酬的,就属于公司的“雇员”,适用美国的《劳工报酬条例》,受劳动基准法的调整。8本人认为,无论公司董事属于何种身份地位,其都不能免去在公司中从事职务的性质。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理论或判例都一致认为那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所从事的行为都可以归结为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同时,即使董事存在有代理和信托等法律关系属性,也不排斥其作为劳动者特性的本质。只要是在人身

7、和经济上使劳动者对其所提供劳动的经济组织具有依附性,都应属于劳动法所规制的范畴。而从反方向考虑,如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而只受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调整的话,那么相应的,公司作为在经济上占有强势的经济组织,对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和经理等,就无须确保其最低的生存了吗?所有的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如果一概/{i能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话,对此类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人来说,显然是有违公平的。早期的英美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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