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损害补偿原则研究——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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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损害补偿原则研究——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樊启荣内容提要保险损害补偿是保险合同法上诸多制度体系的一个基石。我国保险立法虽确立了该原则并初步构建了制度体系,但由于该原则在保险法理论研究上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迄今学理解释上对该原则多“食而未化”,仍有诸多观念上的错误或认识上的误区。本文运用法解释学、法史学及比较法学等分析方法,从保险损害补偿的范畴分析入手,对该原则的内核、规范目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等作了深入阐释,以正本清源。从保险损害补偿原则及其制度的适用角度来考量,主张摒弃我国现行保险法所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之“二分法”,

2、代之以“补偿性保险”与“定额性保险”之“二分法”,以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关键词保险补偿原则实质内核规范目的适用及其例外保险的“补偿”观念起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并已成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核心范畴,美国著名保险学者休伯纳(s.S.Huebner)先生曾指出:“许多保险学者通常并不认为保险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都可以被视为‘原则’;但大多数人会同意,‘补偿’这个概念在财产保险中是如此重要,所以它应被视为一个真正的原则。”①可以说,保险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保险合同法上诸多制度的基石,保险法上许多规则,如代位求偿权、复保

3、险之排除、超额保险之禁止、不足额保险之分摊等等,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英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特先生曾精辟地指出:“补偿(Indemnity)是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所应用的每一项规则的真正基础是:火险或水险保险单内所包含的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仅此而已。要是有人提出一个与之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它要么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要么给予被保险人超过其应获得的全部金额的补偿。这肯定是错误的”。②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保险法的根本特点是补偿原则。”④不庸讳言,在我国,虽然保险立法确立了补偿原则,并初步构建了该原则的制度体系——保险代位

4、、重复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等规则,但由于保险制度为“舶来品”,加之保险法理论研究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重视,人们对保险损害补偿原则大多食而未化,至今仍有诸多认识上的误区或观念上的错误。主要有:以民法上的一般“损害赔偿”观念来解释保险法的“损害补偿”范畴;将保险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定位于财产保险而绝对排除人身保险之适用;视保险补偿原则为普适的绝对原则而非一般原则而专业提供学术期刊、学位论文下载、外文文献检索下载服务容有例外购买地址:;对http://wxfw.taobao.com通过保险补偿原则限制保险人给付责任的规范目的的不解乃至怀疑;等等

5、。上述观念或认识,使得保险人诸多符合保险补偿法理乃至国际保险惯例的作法或者条款,在被保险人看来往往是保险人未尽“最大诚信”,或者被斥之为“霸王条款”,甚至责以“诈欺被保险人”,徒增广大社会公众对保险人的误解,并导致广大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任。因此,有必要对保险损害补偿原则作一深入而系统的探讨,以澄清认识,并利于保险业的发展。①[美]所罗门·许布纳(s.S.Huebner):《财产和责任保险》(中译本),陈欣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O02年版,第46页。②[英]约翰T·斯蒂尔:《保险的原则和实务》,孟兴国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5

6、7—58页。③同①,第379页。61中国法学2O05年第1期一、保险法上“损害补偿”范畴分析:与民法上相似概念的比较要讨论保险法上损害补偿原则,首先须对保险法上“损害”及“损害补偿”的范畴有一清楚了解。在我国,无论保险实务还是保险法的学术研究中,长期以来均用民法上一般“损害”及“损害赔偿”观念,来解释保险法上之“损害”及“损害补偿”范畴,并将二者同视;而对二者间之本质差异,则鲜少论及或深究。某种意义上,这是造成国人对保险补偿原则观念误区或认识错误的原由之一。(一)保险法上“损害”之本质:“保险利益之反面”从保险标的物的损害数额的确定而言,保险

7、法所称“损害”基本上可以沿用民法上的损害概念,作为计算损害数额。民法上“损害”一词的意义,通说采“财产利益差额说”,即“因一定事实的存在,致权利主体的财产总额,较无此事实时减少之意;换言之,将事故发生前的利益状态与事故发生后利益状态相比较,二者之差额即是损害”。q)但除此之外,二者在实质上迥然不同。因为在保险法上,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反能获致不当得利,遂以保险利益限制损害补偿的数额,以避免保险被滥用成赌博,因此各国保险立法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

8、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在保险法上,所谓损害,是指关于保险利益所产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换言之,保险损害补偿原则之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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