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管理模式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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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法院管理模式的历史演进4。1中国法院管理模式演进路径法院管理模式植根于一个国家特定的制度背景和法律文化。资源依赖理论和制度主义提出人们应注意到组织问题的研究不能只局限于组织本身,而必须考虑到组织所嵌入的坏境和网络关系。对中国组织(包括法院组织)问题进行研究时,尤其需要注意组织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历史情境(包括原有的制度、规范和社会记忆系统)以及组织变迁的社会文化因素,简单地说,就是要注意到中国的国情。(邓锁。开放组织的权力与合法性—对资源依赖与新制度注意组织理论的比较。华中科技人学学报,2004(4):53)法院功能演变和模式转换在政治生态系统中存在某种关联性,法院功能理想状态

2、(规范功能)的发挥和现实法院管理模式之间具有高度因果性,这是符合结构功能主义的。循此分析,我们对法院管理模式的演变采用不同政治环境下法院管理模式的路径特征作为分析进路。4。1。1封建官僚社会中的“司法”管理模式就中国古代司法传统而言,中国古代司法传统有着悠久的历史发展进程,自夏商西周时期开始,直至清代未期,中国古代司法传统始终是在按照自己的价值逻辑和历史发展逻辑进行着演变,形成了世界法律文明史中独特的、极为稳定的司法历史传统。(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239)“在更远的东方,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与西方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

3、任何带有西方特殊性印记的话语都有碍于我们理解那里的司法。”((美)米尔伊安·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重面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古代的东方社会是专制主义的一统天下,专制君主成为整个国家的化身,凌驾于社会之上。专制国家的存在,成为东方社会的一切政治行为的出发点。(李光灿。马克思、思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721页)艾森斯塔德将中国两千多年从汉代到清代称为“中央集权的历史官僚帝国或简称为历史官僚社会”的中华帝国的政洽体系形式以及司法制度予以总括性总结。((以)s·N。这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0)历史官僚政权的第

4、一个主要特征是专门性政治目标的发展。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权的主要特征是政治领域的有限自主性。这表现于:统治者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政治斗争参与者的自主政治目标的发展;政治活动和政治角色的有限分化的发展:把政治共同体组织为一个中央集权单位的企图;专门性的行政组织和政治斗争组织的发展。政治体系的第二个主要特征,是政治角色和政治活动的程度有限的分化的发展。它表现在如下方面:统治者的大部分政治活动,都程度不同地与其他非政治性活动分化开来了;它们已相对较少地混溶于基本先赋群体—特别是亲缘、部族、地域和宗教群体之内了;统治者的各种政治活动本身,也是相互分化的。最大的分化,存在于“中层”的行政司法活动、最

5、高统治活动以及党派政治活动之间。前面两种类型的活动,通常被组织于特定群体之中;其余两种活动彼此之间的分化,就相对铰小了;尽管被统治者—即那些主要政治规则和决策的施用对象—的政治角色和政治活动,较之统治者来说总是不分化的,但它们仍然没有完全混溶于各种先赋单位之中。与政治角色的分化和专门性自主政治目标的发展倾向密切相关的,是社会中发展出了一些专门性的政治活动组织。其中最为重要的官僚行政机构和专门的政治斗争通道。((以)S·N。艾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3页)政治斗争通道和官僚组织都与司法制度形成了密切关系,行政机构与政治斗争机构都行使着一定的司法

6、功能。由于它们都和司法制度的联系而提供了维护各种法律条文与法律决定的框架,而通常这正是前述的自主调节机制所缺乏的,但是这些功能总是仅仅构成了司法的一部分。围绕履行这些功能的权利的冲突(例如,确定各种司法权威的权限,限制君主与行政机构的专断),是这些社会的政治斗争的经常性特征。官僚机构和政治斗争机构的参与者,都对行使司法功能抱有兴趣,因为它们都意识到,这样它们的活动就能得到充分的承认。就能享受到合法性和实际的权力。((以)sN·艾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06页)在家国一体化的封建官僚社会的司法权呈现下列特征:第一、司法行政不分。历朝中央政府司法

7、机关功能多元化,而且机关多元化,如清廷的刑部对于刑事案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死刑案件仍旧要皇帝核准。而且存在有刑部、监察院和大理寺的三司会审,意见一致报皇帝核准,意见分歧,具列后,具报皇帝裁决。地方政府是行政兼理司法,地方行政长官对行政活动的所有事项负责,同时对辖区内的案件行使侦查权、控诉和审判权。监督权由上级官署行使。这就是艾森斯塔德揭示的政治系统维护统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特征,第二、司法功能的单一性。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权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持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政权以及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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