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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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殷少伟国内外典型案件一览1、“埃里卡”号油轮法国海域溢油事件出事原因:船体老化、单壳油轮船龄较大;溢油数量:约19800吨重燃油船只悬挂国旗:马耳他总吨位:19666吨索赔判决情况:预防措施费用、财产损害与经济损失赔偿、生态损害修复;其中有刑事判决2、墨西哥湾石油平台漏油事件“深海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归属:英国石油公司处理时长:87天泄漏原油量:490万桶(约78万立方米)漂移面积:6500-18万平方米索赔情况:政府及时公布信息并追责到底;告知公众如何不被伤害

2、;认真对待,民众参与渤海湾“康菲”漏油事件此类事件的影响分析消极:1、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影响;2、对沿岸的旅游业以及渔业的影响;3、对于沿岸民众的健康的影响;积极:1、促进相关国际条约及国内措施的改进2、提高或者催生一批“能源开发安全阀”技术的产生3、能源政策及人类发展理念的变化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国际立法199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96《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2001《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2《核动力船

3、舶操作者责任布鲁塞尔公约》1977《海底矿物资源勘探开发引起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美国:1990年《油污法》、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1999年法国海域的“TheErika”油轮事故后,要求20年以上的单壳油轮不得进入欧盟海域,由于和IMO的意见分歧,此后欧盟再次采取单边主义行动,加速淘汰所有的单壳油轮。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法律体系1、《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2、《海洋环境法》、《海上交通安全法》3、《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

4、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在国内海洋立法中无防治核污染海洋环境的法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概念1、何谓海洋生态损害?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有何不同?2、两种类型的海洋生态损害:破坏海洋自然资源的侵权行为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3、损害赔偿请求之主体----国家?直接受害者?4、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确定问题5、如何归责?责任限制及设立强制保险的问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之来源1、陆源污染物致害(环保部门管理)2、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致

5、害(环保部门管理)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致害(海洋行政部门)4、船舶及其有关作业致害(海事部门)5、倾倒废弃物致害(海洋行政部门)6、核动力船舶及核材料运输致害(日本核污染事件启示,我国无专门规范)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一览1、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项目;2、造船厂、修船厂;3、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4、滨海物资储备设施工程项目;5、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工业项目6、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处置排海工程7、滨海大型养殖场;8、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厂和入海口处水利设施9、滨海石油勘探开发项目海洋工程

6、项目一览1、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2、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3、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4、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5、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6、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7、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8、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国内环境保护立法中归责的体现《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一些问题的澄清赔偿责任限额制度我国只限于船舶油

7、污损害等方面,是否适用核污染、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待检讨。特点:限制性、法定性、综合性意义:保障航运业稳定发展、鼓励海难救助;存在问题:海洋运输、开发的高风险与经营者平均收益不均衡责任限制的问题(在航运领域)为何要进行责任限制?发展航运经济与保护环境之权衡责任限制的条件?船舶所有人无故意及重大过失,且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国内立法《海商法》中对于不同吨位、不同损害性质的船舶海事案的责任限制赔偿数额予以规定(特别提款权)----可否推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制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

8、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公约》、目的:适用于在民事责任承担后,亦不能对损害予以填补的情事(一事故一赔偿)基金摊款:在基金内部的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经营者和成员国家可索赔事项:清除、防止生态损害所需费用、财产损害的赔偿、渔场、海产品养殖和鱼品加工业经济损失、旅游业损失、采取预防纯经济损失的措施费用、环境损害后的相关研究费用损害赔偿范围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长期损失B+短期损失A(A=当地水产市场价格X天然渔业损失量,B=渔业直接经济损失额x3)海水价值损失价值=污水处理投资+污水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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