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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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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以工代赈规划,编报与下达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管理及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等。 第三条 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贫困人口集中的黄土丘陵沟壑区、秦巴山区是我省以工代赈扶持的重点地区。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
2、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村道路、小型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和省上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上扶贫开发总体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计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以规划为基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第
3、八条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安排原则、建设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劳务报酬、建设地点、工程效益、项目备案表等。年度计划按项目安排资金,不切块分配。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编报程序是,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扶贫开发任务和以工代赈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要求和全省以工代赈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项目,原则上来源于规划项目库,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下达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以
4、工代赈计划,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综合考虑各市县发展状况、贫困程度、上年计划执行和当年建议计划项目情况,编制下达全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市级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县。 第十三条 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将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安排。 第十四条省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委依据以工代赈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搞好项目
5、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80—3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8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技术较复杂的水利、公路、桥涵项目,其可研报告的编制或工程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合同制。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
6、要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项目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使用当地农民工的数量和支付劳务报酬的数额。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自验,再逐级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文件,包括项目批复、项目计划、工程设计、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单位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维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7、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成后,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设立永久性工程标志牌。标志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等。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以工代赈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具体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好农
8、民参加工程建设,并公开、足额、及时拔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网上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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