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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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培训课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

2、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

3、档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柴松岳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

4、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即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制度。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

5、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返修,直至合格。    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档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

6、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有经计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2009-5-411:52  DA/T28—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

7、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予本标准。  GB/T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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