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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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2011-06-14(1999年12月7日 水利部令第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工

2、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

3、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

4、  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

5、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

6、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段内,为了保证稽察工作的连贯性,每个稽察特派员可负责相对固定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被稽察项

7、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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