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许可和竣工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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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为保证各项工程顺利、安全开工,竣工不留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需进行开工许可和竣工检查验收的工程  1、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  2、掘进工作面拉门、贯通、完工,维修工程开工、完工;  3、机电设备安装;  4、生产系统安装铺设;  5、通风设施、装备开工、完工。  二、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组织部门  1、采、掘、修工程由采掘副总牵头,生产技术部、地测科、安监处、安装队、机电科、运输区、通风区、物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调度信息中心、施工单位派人员参加;  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由机电副总牵头,生产技术部、地测科、安监处、安装队

2、、机电科、运输区、通风区、物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调度信息中心、施工单位派人员参加;  3、生产系统安装铺设由生产副总或机电副总牵头,生产技术部、地测科、安监处、安装队、机电科、运输区、通风区、物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调度信息中心、施工单位派人员参加;4、通风工程由通风副总牵头,生产技术部、地测科、安监处、安装队、机电科、运输区、通风区、物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调度信息中心、施工单位派人员参加;三、参加开工许可和竣工检查验收人员责任 1、参加人员对工程有权提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指定整改单位、时间、标准,有权提出不许开工或移交的意见。  2、参加人员必须对检查验收

3、工程涉及到本单位、科室的某些方面负责,因检查验收不细致,遗漏问题或造成事故将追究检查验收人责任。  3、参加人员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由提出人负责到期复查。  4、参加人员在检查验收后,必须明确提出工程是否可以开工或竣工,并在工程验收单上填写意见并签字认可,安监处和人力资源部各留一份备查,安监处以此作为工程评级考核的依据,人力资源部以此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  四、要求  1、所有需要进行检查验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2天或完工后1天之内向负责牵头的副总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由负责牵头的副总提前一天通知参加单位,参加单位必须按要求指派人员,所派人员必须能够决定工程所涉及事

4、项。  2、检查验收由牵头的副总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人员提出的问题、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单位。整改单位必须按要求的时间、标准整改完。  3、检查、验收实行许可制,许可采用验收记录或会议纪要形式,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必须按“四定”原则落实并记录在验收记录或检查纪要上。  4、所有工程必须达到验收记录或检查纪要规定标准,方可开工或竣工移交。   5、工程存在较严重问题时,落实整改意见后必须按期组织二次验收。  五、考核与奖罚  1、所有需进行检查验收的工程未经检查验收而擅自开工、移交的,矿安监处按不合格工程考核,人力资源部不得支付工资。跨月施工的工程当月达不到一次成巷标准或

5、留有较多问题的当月预留工资的30%作为返工期间的人工费,安监处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负责牵头的副总未组织检查验收,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通知单位不派人参加或参加人员不能决定有关事项的,每次罚部门负责人50元。  3、检查验收后,未形成验收记录或检查纪要,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负责整改单位未按期、按标准整改提出的问题,每项罚款50~100元,影响安全或生产的,罚款100~500元。4、因工程存在较大问题,致使两次及以上验收未通过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对检查验收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每月矿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根据

6、考核结果对参与验收负责的相关人员给予50~500元奖励,当月从5%奖励工资兑现。6、对于验收不负责任的相关副总及人员,矿相关领导在发现存在问题后可否定验收结果,并对相关人员实行对等处罚。六、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安监处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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