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最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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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势变更原则最早案例时间:2009-09-0915:44:0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子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锋,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来,武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张本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虹,该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柯瑞清,重庆市第三律师

2、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煤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9月分别签订了《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被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全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未向原告提供J2.5煤气表反向表的图纸及工模夹具等,未帮助原告装配出合格的500只反向表,未向原告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导致J2.5煤气表生产线无法投入使用;同时,

3、被告未按照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足额供应散件。故请求法院判令:1、退回被告转让给原告的J2.5煤气表装配线,赔偿原告在J2.5煤气表装配线工程中的投资损失;2、由原告支付不能交货的违约金103.14万元,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25.785万元。  被告仪表厂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原告提出退还装配线和赔偿其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未能完全履行煤气表散装件供应合同,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料和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势变更,使被告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此情势变更,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曾多次与原

4、告协商变更合同,但原告不予协作而酿成纠纷。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逾期支付技术资料费、设备费的违约金117501.28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9月,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上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J2

5、.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材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15名。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图纸资料费人民币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人民币20万元(不含运费),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合计80万元。在合同生产后2个月内,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技术资料费的90%,即45万元,款到后10天内仪表厂向煤气公司提供全部资料,在试生产和煤气公司核实全部资料齐全后,再支付10%的余款。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同年10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随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仪表厂于

6、1987年11月至1988年6月,先后向煤气公司移交了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提供了工模夹具及有关零配件;煤气公司先后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90%,即45万元,工模夹具设备费的70%,即14万元。1988年4月,煤气公司支付了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后,仪表厂在重庆对煤气公司选派的22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同年6月,双方进行验收并签订了有关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的4个验收协议和报告。随即,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10%余款,即5万元,工模夹具费等的30%余款中的5万元(余款1万元在合同期满后再一次性支付)。至此,煤气公司已向仪表厂支付了全部技

7、术转让费80万元中的79万元。《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正向表技术转让基本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转让未能履行。1989年5月6日,煤气公司致函仪表厂,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仪表厂认为已按合同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不属其约定义务。  双方在签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其中1988年供3万套(60%正向表散件,从当年4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40%反向表散件,从当年9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1989年供4万

8、套(40%为反向表散件),按月平均供货,每套散件单价57.3元(含包装费),总价款为401.1万元,货到经煤气公司验收后10日内由银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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