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领导干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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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列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是指省委、市委、县(市、区)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

2、导干部,下同)。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第四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8—(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五条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

3、领导和管理责任。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省辖市市委书记、市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包括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省审计厅组织实施。(二)市直党政机关、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

4、位的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省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由各省辖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三)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县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8—(四)省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以下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五)其它干部管理权限与审计管辖范围不一致的,由有干部管理极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协

5、商确定审计管辖。实施审计时须办理有关授权手续。第八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建议计划,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覆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6、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8—定情况;(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一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一)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中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

7、行及调整资料;(四)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五)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七)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会计资料;(九)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8—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及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

8、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内容:(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二)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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