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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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国际商业贷款”),支持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及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本省境内企业以商业性条件,向境外非居民筹借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它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等,

2、不包括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本办法所指本省境内机构,是指注册于本省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实体,不含外商投资企业9(境外股东持有境内机构股份占比25%及以下企业除外)、内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省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用于本省各类法人实施的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二)用于本省各类法人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三)用于本省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具体融资租赁项目。(四)国家允许可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实施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省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注

3、册地在本省的内资银行可仅就上述用途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本省境内机构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除国家特批外,不得结汇使用。第二章管理程序  第六条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审批本省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年度授权额度在每年年初确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施情况申请调增。第七条本省境内机构编制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境内机构凭此批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

4、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9〔2013〕19号)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其中,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省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外债转贷款登记等手续。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借款人、境外资金提供方以及其它相关方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含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贷款规模、用途等。附件(复印件)包括: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项目所涉协议;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国外贷款方出具的意向函,如采用国内银行转贷的,须提供国内银

5、行证明文件;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第八条企业须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第十条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批复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第三章业务监管第十一条9借款方须依法履行国际商业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际商业贷款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广东省发展改

6、革委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等监管部门将加强信息共享,实施事中事后有效监管。根据国家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了解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情况、指导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资金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外债统计监测和处罚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广东银监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广东省在开展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当国家政策或者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广东省可

7、对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9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送审稿) (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国际商业贷款”),支持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及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本省境内企业

8、以商业性条件,向境外非居民筹借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它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等,不包括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本办法所指本省境内机构,是指注册于本省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实体,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持有境内机构股份占比25%及以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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