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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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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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山大学“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研究生考核暂行办法为保障我校博士研究生“优生优培”资助计划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对获得“优生优培”计划资助研究生(以下简称“优生优培生”)的定期考核体系和淘汰机制,加强对“优生优培”资助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实现“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的基本要求1.每门必修课成绩须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2.按规定时间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选题、开题、中期考核等环节,并达到要求,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3.具备从事前沿性、创新性研究的潜力(具体由导师和考核小组进行考核)。4.在学期间应发表高

2、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创新性成果(具体要求由导师根据学科特点在培养计划中做出相应规定)。5.在第四学年的学年考核前,应至少参加过一次本专业国际学术会议且论文被大会采纳。二、考核方式及重点优生优培生除按规定参加常规考核外,还应参加本计划规定的学期考查和学年考核。“优生优培”计划资助经费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投入,考核应包括学校考核和导师考核。为了更好地发挥导师的作用,学期考查以导师意见为主;学年考核在导师推荐学生参加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委托培养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优生优培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由培养单位及时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1.学期考查在每学

3、年春季学期开学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导师应对优生优培生的学习和研究进展等情况进行学期考查,并就是否继续按“优生优培”计划资助给出明确意见。优生优培生若学期考查未通过,导师应明确其退出本资助计划后是按照普通直博生或普通硕博连读生培养,还是转为非奖助类硕士生培养。2.学年考核优生优培生应在每学年夏季学期的第一至第二周参加学年考核。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不再设置学期考查。第一学年重点考察优生优培生的课程学习情况与科研潜力;第二、第三学年重点考察优生优培生的学位论文研究计划与预期取得的创新性成果;第四、第五学年重点考察优生优培生的学位论文进展与论文

4、发表等情况。优生优培生的学年考核应在导师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委托培养单位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全面考核。若导师不推荐参加考核,则该优生优培生自动退出“优生优培”资助计划;若导师推荐参加考核,则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包括导师在内的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全面考核。优生优培生较多的单位,可组织多个考核小组。考核以公开汇报会的形式进行,考核过程对其他导师和研究生开放。每位优生优培生的考核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优生优培生陈述完后,由考核小组提问,考核小组应对被考核人的课程学习情况、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的掌握程度、科研能力和潜力以及研究工作进展

5、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就是否继续按“优生优培”计划资助给出明确意见。培养单位应在考核前一周将学年考核时间、地点以及考核小组的组织情况通报研究生院培养处,研究生院派人旁听考核过程。通过考核的优生优培生继续获得“优生优培”计划资助;未获导师推荐参加学年考核或未通过学年考核的优生优培生,将不再享受本计划资助,导师或考核小组应明确其退出本资助计划后是按照普通直博生或普通硕博连读生培养,还是转为非奖助类硕士生培养。优生优培生通过第一学年的学年考核,视同通过“直博生第一学年考察”或“博士生资格考试”;若未获导师推荐参加考核或考核未通过但转为普通直

6、博生或普通硕博连读生培养,也视同通过“直博生第一学年考察”或“博士生资格考试”;若未获导师推荐参加考核或考核未通过且转为非奖助类硕士生培养,则不再参加“直博生第一学年考察”或“博士生资格考试”。三、相关管理1.培养单位和参加“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导师应高度重视对优生优培生的培养,尤其应加强个性化培养。学校将定期跟踪本计划的实施情况,以了解计划的实施成效和学生对培养过程的满意度。2.优生优培生的导师配套投入经费实行一学年一划扣或一次性划扣,划扣时间为每年9月。考核不合格的优生优培生退出本资助计划后,导师的配套投入经费将按照普通博士生的标

7、准执行。学期考查不合格的优生优培生退出本计划后转为普通直博生或普通硕博连读生培养的,已划扣但尚未发放的导师配套投入经费按普通博士生配套经费的标准,多退少补;优生优培生学期考查不合格转为非奖助类硕士生培养的,已划扣但尚未发放的导师配套投入经费退还导师。3.学期考查表与学年考核表一式三份,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院培养处各保留一份。各培养单位应为每位优生优培生建立培养档案,将其培养计划、学期考查、学年考核等材料及时归档。4.优生优培生在学制内出国(境)、休学、退学的,其资助金的发放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5.优生优培生若申请转导师、转专业,获批准后原则上不再享受本计划资助。6.优生优培生出现《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应予取消研究生教育奖助金资格的情形,将被终止享受本计划资助。本办法自颁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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