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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审计学院本科生学年论文题目: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姓名:杨卉学号:09060633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务会计指导教师:施卫忠职称:副教授二0一二年六月南京审计学院学年论文诚信承诺书1.本人在学年论文撰写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学年论文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2.论文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注释说明来源;3.论文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4.本人知道学校对学年论文中的抄袭、剽窃
2、、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开除学籍、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严重后果;5.若在学校组织的学年论文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人签名:2012年6月20日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0906063309法六杨卉【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分割原则,分割方法等三种路径,通过对其实施过程中的缺陷以及完善方法研究,对我国离婚财产分配制度是实行情况进行了阐述和建议,从而尽可能化解离婚案件的主要矛盾,促进
3、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词】离婚财产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公平近年来,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离婚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争议最多的是财产分配问题,由于我国婚姻财产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完全适应新型财产纠纷,导致离婚财产处理问题成为了热点和难点。文章对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指出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夫妻离婚财产规定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规定财产分为两类,一是法定
4、共同财产,二是约定共同财产,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分别对两类财产作了细致的划分参见程艳华《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的完善》,第25页:1、法定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l)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己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进行了细化和
5、列举,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该解释第19条还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约定的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担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的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原则。一方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3、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原
7、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使财产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使之有利于经济发展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于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如果该约定合法有效,就应当遵从其约定,如果该约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则该约定无效。参见李国荣主编《婚姻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153一155页(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参见《最高
8、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分为协议分割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两种方法。二、我国现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缺陷(一)共同财产范围1.没有充分考虑相对弱势方的利益我国已经到了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无形资产在收入中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因而专利权、商标权等资本成为决定收入水平的重要因素,而立法总是会滞后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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