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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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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区域经济法论纲姓名:殷洁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顾功耘20080320争、区域经济信息的不完全、区域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区域公共产品短缺、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区际分配不公平等方面。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以及区域经济的实践表明,单纯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通过政府的区域政策以刺激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或者采取其他经济手段来缩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但是,在政府干预(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失灵,主要表现为区域经济信息的不
2、完全、区域地方政府的有限理性、区域公共产品的不充分以及区域经济管理部门的寻租行为等等。区域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克服区域经济的市场失灵和区域经济的政府失灵,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第二章“区域经济法的地位及其构成体系"。区域经济法是经济法的分支部门法,一方面在于区域经济法有着不同于其他经济法的分支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另一方面也是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区域经济差导,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划分区域经济法构成体系的
3、依据是,作为区域经济法规范对象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区域经济特征。区域经济法是由区域经济基本法和区域经济管理机构组织法、经济区划法、区域经济规划法、区域经济协调法、区域经济合作法、反区域经济垄断和区域不正当竞争法、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法以及特别经济区法等区域经济部门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体系。第三章“区域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时期,所面临的区域经济问题是不同的,因此区域经济政策目标会有很大的差异,反映在区域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方面也就有所不同。我国区域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目标应
4、当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区域经济差异,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区域经济法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市场主导与政府适度干预相结合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分权原则、兼顾区域经济公平与区域经济效率原则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第四章“区域经济管理机构法律制度”。国外的区域经济管理机构存在多种类型,既有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专门协调机构,比如日本的北海道地区开发厅,德国的区域规划、建筑和城市发展部,也有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代表联合组成的区域协调组织,比如美国的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委员会,还有企
5、业化的区域管理2组织,比如美国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但是无论如何,必须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对区域规划和政策负责,而且不论这类机构或组织如何设置,均应当由法律明确其组成、地位、权限和职责。我国区域管理机构的设置一直采取的是分立的职能部门模式。目前我国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部开发办、东北办、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扶贫办和民政部等多头管理,协调困难,管理资源浪费。建议整合管理机构与资源,在中央设置一个统一管理区域问题的中央政府组织;在地方设置由中央和地方代表组成的区域联合管理机构。第五章“经济区划与区域规
6、划法律制度”。经济区的形成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合理的经济区域是有效管理和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区域规划是在经济区域合理划分的基础上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总体部署,它具有地域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等特点,是区域内各地编制中长期城市建设规划和部门规划的重要依据;同时,它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指导性等特点,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协调区域规划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建国以来,我国的经济区划和区域规划经历了几个不
7、同的发展阶段,在总体上存在经济区划缺乏法律依据和合理框架,随意性较大;区域规划(计划)多头编制,缺乏协调等问题。《“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规定了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提出了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要求,标志着我国经济区划和区域规划开始进入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崭新时期。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经济区划和区域规划法律制度,保障经济区划的合理性和区域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及其可持续发展。第六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区域发展不平衡是一
8、个普遍的问题。单纯强调市场自发力量不可能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必须通过政府有效干预才有可能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从美、英、德、R等国的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缩小地区差距需要漫长的过程。为了确保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和协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建国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前的沿海和内地平衡发展战略阶段、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优先发展的不平衡发展战略阶段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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