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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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已于2016年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4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领导、全民参与,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减少

2、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村等卫生创建活动。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健康城市、健康街道(乡镇)、健康社区(村)、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创建活动,

3、营造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构建健康社会。第八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全市应当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活动;(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科学研究和交流合

4、作;(六)受理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http://www.fae.cn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下设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承担同级

5、爱卫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卫生设施,按照爱国卫生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爱卫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6、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逐年加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经费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支持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公益广告,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第十八条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

7、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等的防治,开展技术培训和知识宣传。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开展健康培训和健身活动。第二十一条 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并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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