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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修改《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深劳〔2004〕29号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决定对《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劳〔2003〕46号,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规定》第七条中“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和劳动年检合格的,……。”修改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上一年度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 三、《规定》第
2、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当年度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人民币来源于:房地产E网-www.fdcew.com房地产E网-http://www.fdcew.com/倍讯易-http://www.pxyi.net/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 四、《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招调已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放宽年龄限制,计算方法是将其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从实际年龄中扣除,但招调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五、取消《规定》第十五条中“属农村户籍的,还应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规定。 六
3、、《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按优先职业和控制职业分类进行调控”修改为“优先解决用人单位急需的技能人才。” 七、《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根据深圳市政府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精神,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特事特办,确保大企业及时调入所需技能人才。”为第四款。 八、《规定》增加“经全国或全省统考取得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如系农
4、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为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四条内容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九、《规定》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持非深圳市颁发的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全国或全省统考取得证书的),免予理论考试,但需参加深圳市劳动局组织的同级技能鉴定的实操测试,实操测试成绩合格的,其成绩在办理招调员工手续时有效,如是高级工测试合格的,也可享受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待遇。” 十、《规定》三十条
5、第(一)项修改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 特此通知。附件:修改后的《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附件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圳市劳动局2003年4月14日发布,2004年3月16日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规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录用公务员、职员以外的人员招调入户我市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
6、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 第六条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劳动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办理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有关工作。第二章招调员工条件 第七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 (一)上一年度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
7、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 (三)在当年度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 (四)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五)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人民币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经营者(限工商注册时登记的负责人)招调入我市。 第九条具有自主人事管理权限的我市机关、事业
8、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在人事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内申请办理招调员工。 第十条市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入户我市: (一)城镇户籍居民; (二)具有规定学历;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学的专业或从事的职业与用人单位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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