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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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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上) 「摘要」 当代世界三大诉讼模式沿着不同的历史发展脉络,不约而同地汇入三级审级结构,其中蕴藏着一些共同原理,如,终审法院规模控制、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层和权力双向制约、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界线分明、当事人权利事项与法官裁量事项界线明确,等等。这些技术规范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制度实现其统一性、正确性、正当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等价值目标的可能性。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受制于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在技术原理上呈现为审级功能层次不明、运作方式大致相同的
2、柱型结构。这种结构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面临一系列技术困境,造成滥用审判权和滥用诉权行为的双重失控,加之时代变迁和司法正当性基础的嬗变,突显了两审终审制的原有缺陷,成为申诉、再审案件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最后,作者提出了建立以两审终审制为原则、以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例外的多元审级制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审级 上诉 司法 民事程序 自试行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至今,我国二审判决被立案再审的比率逐年上升,至1999年已达25%。[1]这一令人惊骇的数字揭示了一个无法否认的现实:两审终审制已名存实亡,
3、司法的终局性已荡然无存,审级制度的主体结构正在被“例外”和“补救”22程序冲击、剥蚀和瓦解。90年代中期以来,这一现实逐渐引起关注和反思,关于限制再审程序滥用的观点已压倒早期依赖和推动再审程序适用的主流思潮,建构三审终审制的讨论方兴未艾。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代三大诉讼模式,即以英美为代表的“上诉制”、以法意为代表的“撤销制”和以德奥为代表的“更审制”,虽然基于历史传统和程序结构的差异,所面临的程序问题和改革的具体环节各有侧重,然而,在审级制度上,普遍实行两级结构的传统模式却沿着不同发展脉络九九归
4、一,最终汇入三级结构的司法等级结构。目前世界上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国家已为少数例外,除了人口稀少的国家和州之外,只有以前苏联为样本的国家,其中罗列尼亚已于90年代将审级制度改为三级结构。[2] 诚然,程序制度是文化和传统积淀的产物,简单地比较、借鉴和单向移植的思路显然无助于改变我国审级制度面临的困境。然而,仔细观察当代世界审级制度趋同发展过程及其背后的原因,却使我确信,尽管各国司法大厦的风格各异,却仍有一些基本原理和技术规范为司法等级制所不可或缺;而支撑这些技术原理的基础,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于司法目
5、标的一些基本共识。因而,这种比较研究对于理解我国审级制度的技术缺陷、理念根源和变革出路颇具启发意义。 上篇 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一般技术原理 比较法考察和历史考察表明,各国审级制度的建构思路以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正确性、正当性、终局性、权威性等价值目标的认同为基础,审级制度在实现这些功能方面的可能性则依赖于相应的技术规范。22 一、维护司法的统一性 无论从司法制度的私人目的还是公共目的上看,司法的统一性在各国司法制度价值目标中都占有重要位置。首先,司法统一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理想的内
6、在要求。现代司法制度对于“平等”和“公正”的含义有了更加丰富和全面的认识,它不仅包括将法律平等、公正地适用于个案中的原告和被告,而且包括法律在整个管辖权范围内平等、公正、统一、一致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这就要求整个司法系统竭力以统一的声音说话,对所有的当事人一碗水端平;其次,从国家治理技术来看,司法制度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途径,维持司法在整个辖区内的公平和统一,不仅直接获得减少潜在案件的功利性效应,而且对于当事人、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和整个社会具有长远利益。审级制度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的价值在于,通过司法
7、等级制(judicialhierarchy)将国家(中央)的法律沿着审级结构的脉络辐射到整个辖区。为此,现代西方各国宪法均以不同表述方式规定,最高法院在维护全国法律统一适用、解释和创制方面肩负着特殊使命。虽然并非任何审级结构都能够良好地贯彻或推行这一思路,实现司法统一性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级制度能否满足下列技术规范: 1.终审法院保持很小规模并实行集体主义决策机制22 决定最高法院能否实现统一司法这一特殊职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入最高法院的案件数量和法院的规模。案件总量的增加,意味着法官
8、和合议庭数量的增加,因而出现意见冲突的可能性增加;同时意味着法官配置给个案的单位时间相对减少和出现疏忽、错误和冲突的机会增多;法院规模的扩大还意味着能够胜任最高法官职务的人相对减少,意味着协调终审法官之间意见的难度增加。 在实行“上诉制”的美国,司法界的共同信念认为,独一无二的的合议制法庭是保证终审判决一致的最佳方式,终审法院法官一旦超过9个,就会出现分庭或分组从而产生终审判决之间的冲突,所以美国联邦和各州司法系统的终审法官均不超过9名。为了保证以“满席审判”的程序统一创制司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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