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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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02/12/25【颁布单位】深住[2002]38号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住[2002]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

2、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来源于:房地产E网-www.fdcew.com房地产E网-http://www.fdcew.com/倍讯易-http://www.pxyi.net/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1:此原标题为: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房屋本体

3、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废止。)(1997年4月25日 深住[1997]39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注2(注2:此段原文为: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规定》和《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报来

4、我局。)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专用基金,保障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基金的所有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专用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专用基金的所有权属住宅区全体

5、业主和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用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所有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改为“业主委员会”,“管委会”改为“业委会”,下同))第二章 专用基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向业委会划拨。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专用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管委会划拨。总投资含地价、公用设施配套费、建造成本。)  上述投资均以人民币

6、计价。以外币投资的,则按投资拨款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开发建设单位可将专用基金编入工程预算列入开发成本。  第四条 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含改造,下同)项目。  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  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地下排水管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  第二款所列设施不包括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五条 重大维修养护项目的标准:  (一)区内道路路面

7、、路基严重损坏,造成无法通行的;  (二)路灯线路需要改造或重新敷设的;  (三)沟、渠、池、井壁(面)出现严重断裂或破损的;  (四)园林绿化地树木、草皮及雕塑、小品等设施需重新造植或更新改造的;  (五)文化娱乐体育场所需改造、改建或因房屋的基础倾斜造成裂缝或因结构等原因造成柱、梁、板墙、裂缝或严重损坏的;  (六)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需更新、改造、改建的;  (七)地下排水管网大修、更新、改造等;  上述范围以外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高层住宅区专用基金3

8、0%用于本体外公用设施;另70%用于本体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  多层住宅区内单体高层房屋的专用基金依上述规定按比例划分。第三章 专用基金的收取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业委会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按《条例》规定向业主业委会划拨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本办法公布以后建成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专用基金直接划拨区住宅管理部门,由区住宅管理部门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专用基金收款证明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业委会划拨专用基金时,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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