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细则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细则

ID:36355887

大小:46.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5-10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细则_第1页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细则_第2页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细则_第3页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细则_第4页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仅指编制外用工)参加社会保险参照执行。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

2、口的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社会保险内容和缴费标准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外来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当期实际工资,下同)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3、资60%的,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5%,另按缴费比例0.5%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   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目前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缴费比例为13%,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

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宁波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目前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50元。缴费比例为2%。   5、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0.8%。   (三)今后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标准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宁波市调整标准和本市经济发展及基金统筹收支情况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社会保险的申报、变更和征缴   (一)《暂行办法》规定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与统一征缴。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

5、中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应随带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余姚市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增减表》,经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盖章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新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  

6、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银行帐号的有效证件;   5、地方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号。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手续。   (三)《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新受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   (四)《暂行办法》实施之日前,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在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内其社会保险关系不再变更。 

7、  (五)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通过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申报和缴费。   (六)《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时参加《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1、《暂行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参保险种不全的;   2、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

8、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又与本市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先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逾期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年度缴费申报手续时,应同时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其他人员的基本(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