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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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00528【实施日期】19900528【文号】甘政发(1990)88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我省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和林缘地区的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五条省

2、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主管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全省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扑救重、特大火灾;(二)检查、监督各地和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和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三)督促各地和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四)协调解决省、地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五)表彰奖励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

3、和个人;(六)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第六条天然森林面积较大的地、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林业、公安、交通、邮电、粮食、商业、民政、气象、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扑火预案组建火情侦察、人力调配、通讯联络、交通运输、物资供应、医疗救护、火案侦察、宣传鼓动等扑火应急组,由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或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组长。未设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4、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七条国营林业局、林场和林区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乡政府、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护林防火组织和扑火队伍,划定责任区,在当地县人民政府和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重点林区的国营林业局(总场)要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设立办公室。并由参加单位轮流主持工作,协调、检查、督促联防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场,经县政府批准,可在林区交通要道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

5、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一)防火期内,要坚持昼夜值班;(二)防火期内,每半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情况;防火期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三)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四)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将每次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延烧时间、森林资源受害和成灾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详细登记,并绘制火灾位置图存档。第十二条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五月末为森林防火期;二月一日至四月末为森林火险期;十一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元月为森林防火大检查月。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

6、,除《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已有规定的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乡人民政府的证明,经批准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人员,要有专人负责,选择避风、近水等安全地点用火,用后将火彻底熄灭;(二)林间和林缘耕地烧踏火、烧地埂、烧秸秆,要有专人管火,用火地点距离山林远,中间无可燃物的,经村民小组同意即可用火;用火地点距离山林近,中间有可燃物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三)严格禁止火烧林区内的牧场;(四)林区牧场放牧的人员,必须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做饭、烤火,用后将火熄灭,不能乱摔未熄灭的烟

7、头和其他火种;(五)经批准在林区狩猎时,严格禁止使用烧山方法或容易失火的武器弹药狩猎;(六)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时,必须事先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局、林场,要在做好防火戒备后再进行。事先未征得县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局、林场同意的,当地政府和林场有权制止演习和爆破;(七)在火险等级高的针叶林区进行生产作业时,要有专人带火,并选择安全地点集体用火,严禁随地随意用火,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个人带火;(八)进入国营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入保

8、护区的证明。第十四条各国营林业局、林场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在林区制高点上设置火情嘹望台;(二)结合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有计划地修建防火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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