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314361
大小:21.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09
《2014年析探理法的责刑究追匿逃薪欠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2014年对欠薪逃匿追究刑责的法理探析 近年来,“欠薪逃匿”现象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关专家和政府管理层一再呼吁,希望我国刑法增设“欠薪逃匿罪”,运用刑法的强制力来治理和预防欠薪逃匿。笔者认为,在经济可能继续下滑,欠薪逃匿仍可能不断蔓延的形势下,增设“欠薪逃匿罪”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欠薪逃匿”的现状及危害 所谓欠薪逃匿,是指一些企业经营者通过恶意欠薪的方式来牟取非法利益,在向供应商大批量进货并低价抛售产
2、品的同时拖欠员工工资,当无法继续实施欺诈时便故意逃匿;或因生产经营困难,管理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主长期拖欠工资无力偿还,不采取合法手段积极应对而故意逃匿。当前欠薪逃匿具有发案率较高、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等主要特点。据媒体披露,“2008年第4季度,深圳发生欠薪逃匿案件48宗,涉及金额3000万元,大大高于往年同期水平。”如深圳百灵达公司宣布关闭后,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600万元,导致1200名工人大规模上街游行,要求政府垫付工资。但由于百灵达母公司在香港,母公司对关闭事件未做出回应,烂摊子留给了当地
3、政府。据笔者收集到的资料,与过去欠薪逃匿大多以中小企业或家庭作坊为主相比,现在不少外资企业也存在欠薪逃匿现象。据报道,“仅青岛一地,2003年以来发生韩企非正常撤离案例206起,涉及工人2.6万人,银行贷款7亿元”。由于我国与大多数国家没有建立民事司法协助制度,跨国追债相当困难,这更使外资企业“欠薪逃匿”事件的处理难上加难。 笔者认为,“欠薪逃匿”具有以下社会危害:一是进一步恶化了当前经济环境。因企业主欠薪逃匿,可能引起相关上下游企业倒闭的连锁反应,严重危害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原则,并进一步阻碍了经济发展。二是
4、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欠薪逃匿断绝了劳动者的生活来源,对劳动者生存造成了巨大威胁。三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讨不到工资和失业的劳动者可能走上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道路,或者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甚至走上自杀、自残极端道路。四是增加了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不少地方政府为“欠薪逃匿”事件垫付资金,投入大量力量对工人进行劝导。因此,欠薪逃匿已不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刑法增设“欠薪逃匿罪”显得尤其迫切。www.twzhaiwu.Com深圳收债公司 二、
5、增设“欠薪逃匿罪”的法理基础 关于是否设立“欠薪逃匿罪”的争议由来已久,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现行法律可以有效规制欠薪逃匿现象,目前关键是抓好现行法律的执行。持这种观点者还认为,即使增设“欠薪逃匿罪”也不会必然导致欠薪逃匿现象减少,因而反对“欠薪逃匿”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只有增设“欠薪逃匿罪”,才能对“欠薪逃匿”现象起到根本的遏制作用。笔者认为,“欠薪逃匿”是不能容忍的社会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增设“欠薪逃匿罪”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具有较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增设“欠
6、薪逃匿”罪体现了刑法的补充性 刑法补充性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并不能充分抑制欠薪逃匿现象。我国《劳动法》第91条规定,对于拖欠工资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企业给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如果企业主逃匿,则劳动法这一规定根本无法执行。即使企业主不逃匿,企业主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置之不理,劳动行政部门由于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企业主对劳动行政
7、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者的权益即使得以保护也是“迟来的正义”。同时,现行诉讼制度也不利于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为即使劳动者可以对欠薪逃匿的企业主提起民事诉讼,并对逃匿者进行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并顺利胜诉,但停留在判决书上的正义无法得到执行,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并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同时,诉讼是需要时间和金钱成本的,这对于迫切需要工资来解决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来说是昂贵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这也是为何当欠薪逃匿现象发生时,劳动者往往不诉之于法院,而愿意求助于政府部门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欠薪
8、逃匿”入罪有助于发挥刑法的价值导向功能,迫使企业主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二)增设“欠薪逃匿罪”符合刑法规制内容的特定性 欠薪逃匿侵犯的法益主要有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最主要的还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劳动者是以自身的劳动力商品与企业主进行等价交换的,企业主在赚取了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的同时,将劳动力商品的对价同时予以窃取、骗取或侵吞,这与普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