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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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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陀区桃浦科技智慧城中央绿地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做好普陀区桃浦科技智慧城中央绿地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71号),结合本区及本地块实际,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普地(2016)EA31010720164003】,本地块征收范围为:真南路1370号、真南路1428号。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及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
2、务院令第590号);(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7号);(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七
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5(九)《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十)《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十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6
4、1号)(十二)市、区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二)房屋征收补偿的计户标准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书等权利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书等权利凭证所载明的权利人为准。(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根据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若被征收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的,可依法书面委托代理人签约。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
5、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等合法有效的权利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等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5区(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五、征收非居
6、住房屋的补偿标准本地块征收非居住房屋,一般采用货币补偿。(一)征收非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市场评估价格。(二)按规定向被征收人补偿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7、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六、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奖励、补贴标准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原址的,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的,可以获得以下奖励及补贴。(一)奖励费1.签约奖励费(1)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并按规定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市场评估价格的5%。(2)在签约奖励期内,本地块签约比例达到100%,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100%搬迁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52.搬迁奖励费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并按规定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市场评估价
8、格的5%。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不得享受搬迁奖励费,具体搬迁期限另行通知。(二)各类补贴1.装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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