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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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吸引境内外各类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推动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政府专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参股的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商业化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来我市设立合资子基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发展资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分5年逐步到位。引导发展资金按照“透明、高效、安全、务实”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力求达到项目选

2、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第四条 引导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无锡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第二章引导发展资金的管理7第五条 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金融办、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发展资金的运作情况,审核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有效。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

3、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第六条 依照《公司法》,成立引导发展资金公司作为引导发展资金进行阶段参股的主体。  第七条 市政府委托国联集团和产业发展集团指定或组建专业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发展资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专业管理公司代表引导发展资金公司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引导发展资金投资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引导发展资金拟投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为进行评估和审核;(二)管理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发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工作;(三)对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联席会

4、议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 为保证引导发展资金安全运行,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发展资金的开户银行。7第三章阶段参股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发展资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转让。引导发展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引导发展资金只能用于阶段参股,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 引导发展资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和办公地点在无锡市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

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三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并符合法律规定;(三)投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导向,主要投资软件和服务外包、动漫产业、环保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7(四)有不少于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不少于3个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的成功案例;(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七)具有健全

6、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八)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和办公地点在无锡市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成立期限在3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四)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7、。7第十二条 引导发展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发展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三条 引导发展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投资在本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60%;(二)投资初创期的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风险。第十四条 引导发展资金股权投资的评审决策程序如下:(一)向社会公开征集拟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二)创业投资企业提交引导发展

8、资金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方案。(三)组织专家建立评审委员会,对投资参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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