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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价费〔2016〕211号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调整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并就规范人民防空建设收费有关问题一并
2、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尽建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
3、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
4、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四、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列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5、费; (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七)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
6、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九)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五、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按照省与设区市5:95的比例分成。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按照省、县(市)5:95的比例分成。六、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入用于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金额上交财政,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
7、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同时废止。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附件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单位:元/m2城市收费标准杭州市、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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