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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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1〕249号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

2、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3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检验对象收费标准(元/台)电梯(乘客、载货)600杂物梯350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00简易载货电梯(载货升降机)400固定式简易升降机400提升机单笼400双笼550升降机单笼500双笼650液压升降平台350备注

3、:1.电梯、杂物电梯、升降机、提升机相关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1m/s、额定载重量≤1000kg、层站(门)≤5层(5层门)、起升高度≤15米相应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上述设备额定速度为1.0m/s-1.7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1.75m/s-2.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2.5m/s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20%;若额定载重量1000kg-2000kg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2000kg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若层站(门)超过5层,每增加一层站(门)加收50元;升降机、提升机起升高度超过15米时,每增

4、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5%。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6米且使用区段长度≤3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表列标准的20%;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每增加12米加收表列标准的20%。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加收表列收费标准的10%。3.自动人行道相关表列标准是指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每增加12米加收表列标准的10%;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加收表列标准的5%。4.液压电梯收费标准为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3倍,汽车电梯及汽车专用升降机收费标准为相应电梯收费标

5、准的1.2倍,特殊用途电梯或升降机收费标准为相应设备收费标准的1.5倍。5.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按定期检验费的2倍收取,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3倍收取,但不得重复收费。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6.升降机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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