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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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背景与提要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是服务,兑现承诺是检验旅行社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课题。目前,我国关于旅行社的设立采用了市场准入原则。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旅行社管理的行政法规。1996年,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同年10月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11月,作为配套措施,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此后,19

2、97年3月,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和《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这些都作为加强对旅行社监管的配套规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旅行社行业的立法也必须适应新的发展需要。199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根据有关法规,又发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2001年12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国务院对《旅行社管理条例》

3、作了进一步的修订,此次修订,在当时条件下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旅游业发展要求,国务院从2007年起开始起草《旅行社条例》,该新《条例》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20日公布。导游是旅行社的灵魂,其职业形象,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民间大使”,导游人员的行为既代表委托的旅行社形象,往往又代表了旅游目的地形象,同时又肩负着对全团游客全面负责的重任。因此,为了加强对导游人员管理,198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4、这一行政法规的发布实施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国家旅游局还先后发布《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以及《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等一系列法规。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导游人员的工作内容、数量、规模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99年5月14日修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一导游管理法规的发布,为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完善了法规上的依据,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5、本章以介绍新《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容为主线,阐述旅行社的设立、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旅行社在经营和法律责任的要求。同时,对我国有关导游人员管理的立法规定,即对导游人员的从业资格、职业准入和导游人员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进行阐述,使学生进一步明晰导游人员在导游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旅行社法律概述(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业务经营范围1.旅行社的概念及其特征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9年2月20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该新《条例》规定:“本

6、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由此可见,旅行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从新《条例》的规定分析,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经营、获取有偿服务、实现经营利润的社会经济组织。旅行社业作为服务行业,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旅行社的业务是从事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招徕,是指旅行社按照法律规定并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宣传营销活动,组织招徕游客的工作。组织和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据与旅游

7、者(团)的约定,安排食宿、交通、游览、导游、购物、娱乐等活动,组织旅行游览。为了实现招徕和接待旅游者的业务,旅行社也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旅行社为了实现营利的目的,为了合理地做到有偿服务,应当开拓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增加旅游收入,开展精确的核算活动,节省经营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做到以收抵支,并有盈余,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2.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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